北京7月29日消息: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中国证监会还同时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
据《证券时报》报道,《草案》指出,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禁止任何人利用股东权益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人利用股东权益变动从事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活动。
《草案》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信息披露人应按年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就其上一年12月31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的情况与其最近公告的股东权益变动报告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就报告的编制,《草案》规定,应载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住所、股东权益变动的发生方式等基本事项。如果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20%或者实际控制或有意控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在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中就其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股份持有人、权益控制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所需资金来源等事项作出充分说明。
《草案》还就不同情况下股东权益变动报告编制的时间、报送方式、公告形式等作出详细规定。此外,《草案》还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抄报、通知及公告义务,或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