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7月29日消息: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今天推出了系列研究报告“证券市场前沿理论问题研究”之三——《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比较》。
据《证券时报》报道,该报告在考察比较海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初次信息披露制度、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及信息披露的手段及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要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机制,形成一个适宜的、畅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机制。
报告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立法形式欠合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欠缺、部分信息披露标准有待调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还有待改进。因此,报告建议,在未来修订《证券法》时,对有关不合理的立法形式进行调整;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机制,明确不同违规行为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形成一个适宜的、畅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机制;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利用最新信息技术改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报告还建议,在信息披露标准方面,应统一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来取代目前的二元标准,即受害人只需证明一则信息足以影响一般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就可以直接适用民法中业已成形的制度设计,增加其获得救济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