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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吸收外资开始试点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谭鹏万 2002-07-29 17: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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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月29日消息:为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及现代物流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外经贸部近日向江苏、浙江、广东、北京、天津、重庆、上海、深圳外经贸主管部门发出通知,拟在国内上述地区开展外商投资物流业的试点工作。

  据《经济日报》报道,为明确试点阶段外商投资物流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规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为境外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设立的,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对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信息处理以及进出口等环节实施有机结合,形成比较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经批准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国际流通物流业务: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服务,包括自营或代理货物的进口、出口业务,接受委托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代理进出口业务;提供海运、空运、陆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三方物流业务: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运作物流业务。

  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业务及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运作物流业务的,需经有关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批准。

  通知要求,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经营期限。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超出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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