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1日消息: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
据中新社报道,通知要求,从2002年8月1日起,全国所有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经营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
电信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可采取以下方式:通告、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资费手册;公用电话计价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话费清单,以及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