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高院对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企业破产逃债有望从案件受理源头上予以制止。
据《证券时报》报道,针对借破产之机逃废债务的现象,《规定》指出,对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意图借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的破产申请,法院不予受理;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另外,《规定》还强调,清算组可以对故意侵害破产企业财产的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以及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