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出,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破产的话,购房人已经购买的房屋,即便购房人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只要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了购房人的,房屋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业主仍然享有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款的出台,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一批企图以破产来侵吞消费者购房款、逃避银行债务的不法房地产商将无处作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