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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优惠政策可减免低收入者八类费用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全华 2002-08-02 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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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南京市出台优惠政策,对该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施行减免收费。
南京8月2日消息:8月1日,南京市出台优惠政策,对该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施行减免收费。

  据海融报道,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低保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就业时,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介绍成功服务费;为低保对象保存档案,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对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

  各集贸市场要优先照顾保障对象进入市场经营,并免收摊位管理费、卫生费,减半收取摊位费。对最低生活保障住户,免收城市垃圾处理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免收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对低保对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在市、县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全额解决;低保对象“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各区要建立慈善门诊,对患病的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低保对象婚前体检及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免收体检费。低保对象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费按规定标准减免30%;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诊疗费、床位费减半收取。

  房产管理部门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低保对象的一处住房,按户减收70%租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不含)以下,连续享受6个月(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按规定享受房租补贴。

  各级广电部门对低保对象的有线电视安装费及月收视费均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园林景点门票实行年、季、月票制的地方,对低保对象减半收费。

  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婚姻登记的工本费;保障对象去世,免收火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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