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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报告“做手脚” 原郑百文董事长被起诉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全华 2002-08-06 15: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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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记者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原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福乾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于8月1日被依法提起公诉。
郑州8月6日消息:8月5日,记者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原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600898)董事长李福乾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于8月1日被依法提起公诉。至此,自2001年9月25日就被郑州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郑百文”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一案终于有了新的进展。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据查实,1997年底,“郑百文公司”各分公司把1997年的报表报到集团公司财务处,财务处主任都群福把公司1997年报表显示严重亏损的情况报告给董事长李福乾。李当面指使都群福必须完成1997年董事会下达的指标,为1998年公司配股作好准备,报表退回去重新做。

为此,李福乾还专门召开分公司会议,会上李福乾要求各分公司必须完成1997年董事会下达的利润指标,呆账不能显示出来,预提返利全部入账,并要公司财务处主任都群福督办。会后都群福按照李福乾的指示,让财务处会计周宏庆把1997年的报表退回家电分公司,家电分公司主管会计魏慧芳按照财务处的要求让家电各部再作虚假报表,与董事会下达的指标一致,同时向家电公司的财务经理杨东汇报。

杨东认为这样下去公司亏空会更大,就会同副经理焦建伟、王昌兰给董事会写了一个报告,交给了总经理卢一德,卢于1998年2月初同都群福一块到深圳给董事长李福乾汇报。李不听汇报,指示公司财务报表必须与董事会下达的利润指标一致。按照董事长李福乾的要求,家电公司重新作报表,造成“郑百文公司”财会报告虚假。

现已查实,“郑百文公司”家电分公司1997年底第一次上报的财务报表中显示当年亏损15429.9万元,重新制作的财务报表显示盈利9369万元。“郑百文公司”依据重新制作的财务报表向社会公开披露。“郑百文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国《刑法》第161条之规定,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李福乾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追诉。

据了解,原郑百文公司总经理卢一德、财务处主任都群福已于2001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罢免了李福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随后也被依法逮捕。但后因身体健康原因李和卢曾一度被保外就医。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福乾、卢一德、都福群在任职期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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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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