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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可担保小企业贷款

证券之星 作者:张曙 2002-08-08 1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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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8月8日消息:中国工商银行昨日宣布,今后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工行境内机构办理期限在3年以内的信贷业务时,自然人可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此举旨在进一步拓宽广大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目前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工行新闻发言人说,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可作抵押的个人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抵押物价值需由工商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或其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可作质押的个人财产包括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记名式金融债券。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的,贷款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为防范信用风险,工行还规定以下三类人不得作为保证人:一是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在公司有过企业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经确认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自然人;二是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自然人;三是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纪录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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