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12日消息:朱镕基总理近日签署国务院第357号令,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配套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和该法一起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网报道,本办法共有15条。办法规定,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具体的征收标准及缴纳方式,办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由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对于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的有关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
办法还对流动人口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时,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作出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