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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新规

证券之星 作者:张曙 2002-08-26 10: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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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管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8月26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境外上市有关外汇收支行为,完善对境外上市所募集外汇资金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通知》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据《证券时报》报道,在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方面,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1994年、1997年先后出台了一些规定,但仅涉及对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发行新股资金调回境内以及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近几年来,随着境外上市所涉及的外汇收支活动日益多样化,在外汇管理方面需要在法规和操作上予以进一步规范。为此,外汇管理局与证监会制定并下发了此《通知》。《通知》针对的主要是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前者指在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后者指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

  《通知》对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政策的规范与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立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制度。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批准后,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

  二、规范对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发行股票所募集的外汇资金,应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所调回的外汇资金,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

  三、明确境外减持或出售资产所得外汇资金的管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公司出售本公司资产(或权益)所获得的外汇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30天内,调回境内,并应经外汇局批准结汇。

  四、明确境外注资的管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向境外注入资产或权益的境外投资行为,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拟注入的资产或权益应进行评估,境外投资的金额不得低于评估值,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及确认程序。

  五、规范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的回购行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如需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变更及相关的境外开户和资金汇出核准手续。

  《通知》还规定,境内机构以境内注册、境外私募,或者境外注册、境外私募的方式进行境外股权融资的,以及以其他类似方式进行境外股权融资的,也要参照相关原则办理外汇管理有关手续,办理时应提供私募方案等相关材料。

  业内人士指出,《通知》的出台,为境外上市外汇收支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促进境外上市活动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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