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发表谈话,QFII申请受理工作启动。
●除有关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投资工具外,QFII还可投资于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四者的申购
●QFII许可证未能通过年检,或原任托管人托管的资产无新任托管人承接的,必须退出
●QFII应选择具备受托投资管理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其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QFII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其持股变动信息,在计算其持股变动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控制的同一家公司的A股、B股、H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存托凭证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随着8家商业银行QFII托管人资格的获批,有关QFII的申请受理工作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日前就QFII的申请、审批、退出,QFII境内证券投资范围、信息披露、审计等问题做出明确回答。该发言人指出,除有关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投资工具外,QFII还可投资于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并对此不设投资比例限制;此外,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四者的申购。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对QFII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QFII的申请受理工作将正式启动。
依照去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自收到QFII申请人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据此,业内人士推测,随着QFII申请受理工作的启动,首批QFII不久将会诞生。
证监会发言人说,申请QFII资格,须委托境内托管人向证监会报送相关文件,包括合格投资者申请书、境内证券投资申请表、申请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准撤资承诺函等十几个文件。“批准时间内不准撤资承诺函”的“批准时间内”,是指经证监会批准的申请人计划在中国境内进行证券投资的期限。
他表示,除《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的四类机构可申请QFII外,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如信托机构或政府投资机构等,都可申请成为QFII。
就在什么情况下QFII必须退出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该发言人指出,QFII的许可证未能通过年检的,或原任托管人托管的资产无新任托管人承接的,或证监会、人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的,QFII必须退出。
他说,QFII应在托管人代为报送其经中国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财务报告后一个月内,委托托管人持有关文件到中国证监会接受年检: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或不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或对有关处罚拒不执行,或限期不改正有关违法行为的,其许可证将不能通过年检。
该发言人重申,QFII应选择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其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他强调,QFII应遵循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切实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其持股变动信息,在计算其持股变动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控制的同一家公司的A股、B股、H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存托凭证。
这位发言人指出,QFII因变更机构名称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可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但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或发生证监会、人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其他情形的,应暂停止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