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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所建立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包燕 2003-04-04 08: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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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证券之星4月4日消息: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8日起执行。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从今年5月8日起执行。

  通知称,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退市风险警示"的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他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说,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交易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通知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定期报告的,交易所自到期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应当在收到有关责令改正决定的次日做出公告,交易所自公告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在规定的改正期限内,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自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交易所自期满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通知说,上市公司存在"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情形的,自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不存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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