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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券商行为,拟定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包燕 2003-04-09 08: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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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规范券商发债行为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拟定,中国证监会不久前就此在小范围内向券商征求意见。
证券之星4月9日消息: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公司发行债券一事,目前进展十分顺利。据有关人士透露,旨在规范券商发债行为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拟定,中国证监会不久前就此在小范围内向券商征求意见。待有关部门会签后,有望在近期内公布。

据了解,《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关键的条款如下:

一是证券公司发债门槛。允许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将有公开发行和不公开发行两种。证券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面几个具体条件:1、最近一个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2、最近一年盈利;3、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4、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经营规范,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做到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具备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6、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关于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文件规定,最近一个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二是履约监管重点。针对债券到期偿付问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为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设立专项偿债账户,并明确专项偿债账户资金的来源、提取方式和管理办法。

三是发债担保问题。《暂行办法》规定,除了非公开定向发行拟认购人已同意认购且同意免于提供担保并承诺不转让的,发行人应当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办妥必要的法律手续并明确对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督责任。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得少于发行债券本息的总额;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可为部分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债券发行本息总额的50%。

四是有关承销上市的规定。《暂行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债券应聘请具备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组织承销。承销可采取包销和代销方式。采取代销方式的,在销售期内售出的债券面值总额占拟发行债券面值总额的比例不足50%的,或者未能满足债券上市要求金额的,视为发行失败。发行失败,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公开发行债券可按面值发行,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发行。面值100元。

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可委托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也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行组织销售。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的每一记账单位为50万元。

在发行年限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券商发行的债券可以申请上市,但应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其次,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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