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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要直观简明易懂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包燕 2003-04-15 08: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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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信息的易读性,证监会修订招股说明书、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证券之星4月15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对拟上市公司首发、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和转债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作出修订。修订后的文件要求,今后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在其招股、募集说明书的摘要中,应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证监会修订的三份文件分别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文件要求,为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对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此外,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

  文件要求,发布招股、募集说明书的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应保证招股、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修订后的文件提醒投资者,若对招股、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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