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3月15日消息: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银行与券商合作,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证券销售则有了银行的身影,证券公司的专用席位还让给银行使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仅投资股票,还涉足企业债、企业贷款、同业拆借,甚至是证券承销商;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内容涉及保险代理、银行卡客户服务、资金结算、共同开发客户资源以及发展电子商务。
而法律的障碍、监管的约束,使得"混业"成为难以捅破的窗户纸。银行、保险、证券业的巨头们在两会期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达着同一个愿望------给混业一个合法的"出生证"。
"混业经营在法律上还有障碍。"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胡平西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时明确表示。
金融有三大子系统:银行、保险、证券。三个行业都有相关的法律:银行业有《商业银行法》、保险业有《保险法》、证券业有《证券法》。对于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法》里留有空挡,《保险法》说法模糊,而《证券法》明确示意,要分业经营,不能够混业经营。
经济学家巴曙松回忆说,1993年之前我们没有严格的分业经营的要求。随后《商业银行法》出台,1997年第一次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并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原则上清晰地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一个牌照、一个机构、一项业务,这是分业经营。而现在,金融界的"两会"代表委员们的要求是:一个牌照、一个机构、可以做多种业务。
一张执照只做一项业务,对现代高效经济而言,太浪费资源了。因此,以中信集团控股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模式悄然兴起。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本身是混业的、"全能"的,其子公司是"独立"的、分业的。
"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在做了,不存在是否允许的问题。"这是中国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的。
但在现有环境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较大风险。"由于缺乏相应立法,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较大风险。主要表现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风险传递;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大量的关联交易风险。"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董事长唐运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建议,要"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朱从玖也对立法表示认可。他同时指出,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立法的同时,国家还应该对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进行修订,避免法律法规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