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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证券法未报巨额违规事件 中国人寿在美被告

证券之星 作者:周杨 2004-03-18 15: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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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的"巨额违规事件"风波又起。由于没有及时披露不利信息,中国人寿(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LFC)昨天被告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证券之星3月18日消息: 据《新闻晨报》报道,中国人寿的“巨额违规事件”风波又起。由于没有及时披露不利信息,中国人寿(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LFC)昨天被告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昨天,原告的代理律师事务所Milberg Weiss宣布,这将是一项集团诉讼,任何在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在60天内到法院登记,以加入原告队伍。这家事务所提交的诉状称,中国人寿及其部分管理人员和董事违反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上市公司中国人寿2003年成立,从其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获得大量优质保单。IPO前在纽约路演时,中国人寿获得超过25倍的认购,这在互联网泡沫破灭后是很少见的。


美方指出,在募股期间,中国人寿并没有披露下列不利的事实:1、母公司涉嫌6.52亿美元的巨额财务欺诈;2、在IPO时,国家审计署已经完成了审计,并且马上就要公布对其母公司不利的审计发现;3、母公司存在非法代理、超额退保、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4、违法行为应当在中国人寿的股价中有所体现,毕竟2/3的被告是中国人寿原先的董事或者高级经理。


2004年2月4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公布调查结果。审计长李金华指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存在巨额违规资金,共计6.52亿美元。此时,该公司的股价跌到27美元左右。


此前,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人寿(2628,HK)曾发表声明,国家审计署所指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涉及的财务违规事件,与上市公司无关。香港联交所也曾与其接触,但该公
司作出了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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