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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证券黑市案尚存3大疑问

证券之星 作者:周杨 2004-03-26 18: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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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3月26日消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兰州证券黑市案尚存3大疑问。


继兰州系列集资诈骗案的“大姐大”徐继兰被甘肃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无期徒刑判决后,备受各界关注的系列集资诈骗案中堪称“大哥大”的王成与他的同伙日前在兰州市中级法院受审。该案是系列案中涉案人数最多、金额最大的一起。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王成、高世平、阎鹏山、杨长顺、王富有、姚雷、陶德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王成涉嫌集资诈骗罪,其余7人被控犯非法经营罪。据了解,1998年至2001年期间,王成组织成立的4家公司及其与兰州信达公司合作过程中,共使849人跌入“股票”陷阱,受害人中有364人报案,涉及被骗资金2221万余元,其涉及被害人之多、涉案被骗资金数额之大,居兰州系列集资诈骗案之首。然而,由于案情复杂,经过两天紧张、激烈的庭审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王成集资诈骗案”日前公开审理,在两天庭审后,法庭并未做出判决


惊天黑幕


2001年2月,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连续播出了兰州证券黑市狂斩投资人,以及投资人接受记者采访后受到匿名电话威胁的报道,兰州证券黑市由此揭开冰山一角。据报道,在兰州地区,一些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公司,打着“财经信息”、“投资咨询”等招牌,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通过虚假融资、模拟操作等非法手段,以赠送电脑、减免手续费、免费午餐为诱饵,骗取投资者钱财。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些证券黑市一般先是搭建一个门面气派、环境舒适的场所,然后由经纪人到外面拉来客户与资金进行入场交易。为了快速骗取客户的资金,这些证券黑市有一些硬性规定,如每一笔交易必须超过一千股,最低的入场资金不能少于5万元,客户必须与公司签订全权委托书。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员办事处明确指出,兰州证券黑市就是一场诈骗。


媒体对此事的披露,立即引起了甘肃省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兰州市迅速行动,查明共有16家公司参与了非法的证券期货交易,并逮捕了多名涉案嫌疑人。


同年,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此为系列集资诈骗案,并对涉案的王成等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03年4月20日,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徐继兰、徐继峰集资诈骗案。法院当庭做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继兰无期徒刑。


庭审待续


辩方申请对涉案金额2221万进行司法鉴定


3月24日18时20分,经过两天紧张、激烈庭审的“王成集资诈骗案”,在王成自感“痛苦、迷惘”和多数被告人沉痛的悔罪声中落下了一审的帷幕。是法人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是非法集资还是职务侵占;是明知故犯还是被蒙蔽及涉案金额的确认成为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多组数百份证据,以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成的两位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不是王个人犯罪,所控罪名不当;王所骗资金多用于投资,实际造成损失不大。


王成在自辩中再次否认自己是后台老板的指控,并认为没有犯罪故意,而有中止行为和悔罪表现,并协助侦查机关破案,主动退赔。其他被告人都辩解是因受蒙蔽而上了“贼船”,从事非法经营使“股民”受损,多数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而悔恨。


由于多位被告人对涉案2221万的金额有异议,所以辩护律师申请法庭对涉案数额进行司法鉴定,其中京城二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申请。对此,公诉人认为没有必要,也非法定程序。公诉人介绍,对于具体数额的确定,办案人员查阅了十多万份账单,经过了细致审查,而且在无法确定时,是本着就低不就高、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定的。


主犯之“恶”


王成:5家黑公司的后台老板


此次兰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王成涉嫌集资诈骗罪,是兰州证券黑市所涉及的虚设股市、虚假融资集资诈骗十余起案件的继续。


据检察机关诉称: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王成在兰州市甘霖大厦9楼等多处办公地点,先后成立了甘肃国泰财经服务有限公司、甘肃中亚财经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华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华陇财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这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务、会计、审计的咨询服务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但是,这些公司实际上却在非法经营股票业务,4家公司都未经中国证监会、工商部门的批准。这些公司采取多种手段,诱骗849名受害人在上述公司“炒作”股票。


在公司成立之初,王成伙同赵强、李雪松(均在逃)在四川成都私自设立结算点,负责接收上述公司的报单,并按深、沪两市行情进行数据核算和反馈。王成以所谓的手续费、融资利息、平仓亏损等名目骗取受害人资金。在经营股票业务过程中,高世平、阎鹏山、王富有、姚雷明知上述公司无证券交易资格,仍积极从事证券经营的有关业务和股票交易的非法经营活动。


2000年5月,王成与杨长顺签订合作协议,在西固区成立了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采用与甘肃国泰财经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同样的手段吸引市民资金进行模拟股票交易。被告人杨长顺、陶德明知自己任法定代表人和业务副经理的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无证券交易内容,仍在公司主持和管理证券交易的经营业务,使得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得以运转。


据查,王成利用甘肃中亚财经服务有限公司开始经营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现货仓单交易业务(即CEE业务)之机,将部分资金的交易只在中亚公司内部运作,将这些客户的赔偿和交易手续费据为己有。其间,还采用上述方法将兰州信达公司进行仓单业务的受害人资金据为己有;王成又利用上述5家公司受害人认购中商市场原始股之机,将受害人的认购金和保证金除给中商市场打入60万元和给少数受害人打入部分资金外,其余大部分资金据为己有。


据了解,1998年至2001年期间,王成组织成立的4家公司及其与兰州信达公司合作过程中,共使849人跌入“股票”陷阱,受害人中有364人报案,涉及被骗资金2221万余元,其涉及被害人之多、涉案被骗资金数额之大,居兰州证券黑市所涉及的系列集资诈骗案之首。警方介入并成功破案后,追回赃款408万余元人民币及轿车、手机、电脑、办公用品等物。目前,除王成、高世平在押外,其余被告已被取保候审。


骗局实证


在侦查阶段,一些受害人向司法机关证实了王成集资诈骗的重重黑幕。公诉机关有选择地列举了这些受害人的证言。


“融资”变脸


冯连贵证实:“我当时咨询了经理王成,他说可以融资,马上就办理了正常的经营手续,主要一点就是国泰公司可以提供融资。王成给我介绍说,他能找到可靠的股票信息,保证能赚钱。对于融资款,王成刚开始并没有规定归还期限,只是收万分之八的利息,谁知道王成变卦了,在炒股过程中,规定了还款期限10天,收取万分之十六的利息。”


马少文说:“1999年7月21日,我在国泰开户,陆续投入资金125382元,并申请融资比例1:5,在炒股过程中,该公司的一名经纪人为我指导,融资后,必须在10天内归还融资款,并且有20%的风险值限制,否则公司就强行平仓,就这样,我的股票被套,国泰公司又把我的股票转入中亚公司,1999年10月22日左右,中亚公司人员通知我要平仓,否则工商部门查封了钱就取不出来了,我就平仓取出39637.99元,直接损失44544.41元。”


强行平仓损失惨重


王明源证实:“1999年10月21日,朱广斌(经纪人)把我叫到姓王的经理那里,对我说,今天一定要把股票卖掉,明天他们就结算了。我说,早就叫你们卖了,那时候股价那么好,你们不给卖,现在大跌了,叫我卖,这个损失谁负责?姓王的说,明天我们就分账了,你的钱就再也取不出来了,无奈之下,我来到办公室外的电脑前,我对朱说,明天再卖吧,下午去可以吧,我看还能上一点。到了第二天早上,也就是22日,平了仓,我的6万余元只取出了3万多元。”


控辩交锋


疑问一:同一案件,为何不同罪名


24日庭审突出的第一大焦点是对涉案的8名被告的罪名的
指控是否成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王成的辩护人许兰亭律师首先提出“同一案件中,指控王成涉嫌集资诈骗罪,其他7名被告被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这样的指控自相矛盾”。接着,除杨长顺的辩护人外,其他律师基本提出了与许兰亭律师相同的观点,即“同一事实,却是不同的罪名”的辩护。对此公诉人简单明了地辩论道:“8名被告不同的行为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因此罪名不同;而在同一案件中,多个罪名并列的情况是常有的,如此简单的问题不用多费口舌。”


疑问二:被查公司是否非法经营


当天庭审的第二大焦点是,除王成之外,就公诉人对其他7名被告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指控,除杨长顺外的6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这些公司都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公司,而且都是在王成的操纵下工作,这些被告都是打工者,因此他们的行为并不是非法经营。公诉人的反驳观点是:“任何单位都有自己的经营范围,超出范围经营就是非法,特别是像证券这类特殊业务,必须申请办理特许才可经营,如没有办理特许擅自经营者,均构成非法经营。”而辩护人在此所谓的打工者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打工者。


几乎所有的律师针对公诉人对8名被告的指控提出,被告的行为是在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以单位的名义开展工作,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没有为个人获取任何利益,他们的工作得到的也只是工资,因此,即使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那也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公诉人则认为,这是在单位名义的掩盖下,典型的个人犯罪,不管他们是否获得了利益,没有获取和不想获取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个人犯罪是不容争议的事实。


疑问三:指控数额以何为准


许兰亭等律师还提出了一个引起异常争论的观点,即王成涉嫌诈骗数额的计算方法和真实性问题。许律师认为,不能单凭公安机关调查的数字就认定2221万元的数额是正确的,这个数字必须还得由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后方可认定,同时应该将王成用于“正规经营”的部分和用于非法经营的部分区分开来,而不能笼统地加在一起。公诉人认为,经过对50多本案卷证据材料、200多本账册十几万张单据的反复核查和仔细长时间的计算后,利用“就低不就高,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得出了这一准确的数字,是真实可靠的。而一些证据不经过审计也是可靠的,并不是所有的数字证据都需要审计才算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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