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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送一”的骗局:谁造成上市公司的虚假分红

证券之星 作者:周杨 2004-04-16 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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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4月16日消息: 据《新京报》报道,这是一个天大的秘密:笔者日前到某上市公司的超市去买了一扎“买二送一”的面纸,发现原来是说送未送,骗你没商量。

  一扎三盒的面纸,标价16.20元。按“买二送一”的意思,每盒单价应为8.10元。可是,就在旁边的货架上也有同样品牌、同样规格的单盒面纸,单价是5.40元。这意味着消费者如果不去买“买二送一”的三盒捆绑销售的面纸,而买三盒拆零销售的同样的面纸,其总价格是一样的。但是,如果没有同样的零售商品可以比较,那么,商家“买二送一”的骗局是不容易拆穿的。

  如果说“买二送一”是说送而未送,那么,上市公司分红送股则是上市公司分了送了但投资者却实际上一无所得。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结果毫无二致。

 还是在去年,南京的一位投资者发现,2002年分配方案10送3股派2.50元的一只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是18.71元,除权除息后,登记日的次日,该股除了权后的价格为14.20元。这就是说,分配前他在股市上的财富有18.71×1000=18710元,可在名义上拿到了300股和250元的分配之后,经分配除权计算,投资人的财富并没有显示出增加的投资收益。非但如此,实际上一分未得的投资人,却还要实实在在地缴110元的所得税。

  事实上虚假分配的并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无论是实施现金分红还是送股转增股本,都是要拿出真金白银来的。导致真金白银的分配变成虚假分配的是不合理的制度。

  这是一个天大的秘密:笔者日前到某上市公司的超市去买了一扎“买二送一”的面纸,发现原来是说送未送,骗你没商量。

  一扎三盒的面纸,标价16.20元。按“买二送一”的意思,每盒单价应为8.10元。可是,就在旁边的货架上也有同样品牌、同样规格的单盒面纸,单价是5.40元。这意味着消费者如果不去买“买二送一”的三盒捆绑销售的面纸,而买三盒拆零销售的同样的面纸,其总价格是一样的。但是,如果没有同样的零售商品可以比较,那么,商家“买二送一”的骗局是不容易拆穿的。

  如果说“买二送一”是说送而未送,那么,上市公司分红送股则是上市公司分了送了但投资者却实际上一无所得。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结果毫无二致。

  还是在去年,南京的一位投资者发现,2002年分配方案10送3股派2.50元的一只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是18.71元,除权除息后,登记日的次日,该股除了权后的价格为14.20元。这就是说,分配前他在股市上的财富有18.71×1000=18710元,可在名义上拿到了300股和250元的分配之后,经分配除权计算,投资人的财富并没有显示出增加的投资收益。非但如此,实际上一分未得的投资人,却还要实实在在地缴110元的所得税。

  事实上虚假分配的并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无论是实施现金分红还是送股转增股本,都是要拿出真金白银来的。导致真金白银的分配变成虚假分配的是不合理的制度。

 交易所制订的送股除权及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据称是根据国际惯例制订的,其基本思想就是“股东财富不变”原则,意即分红事项不应影响股东财富总额。如果这是符合基本财务原理的,那么,基于公司财富增长基础上的分红回报对于股东来说还有什么意义呢?同时,交易所将属于公司财务分配上的事务和虚拟市场预期的股价硬扯在一起,用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场化的手段干预股价,客观上造成了对于市场的变相操纵,从而违背了设立交易所的宗旨。如果交易所认为它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具有权威性的参照价格,那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也只是可以作为证券交易参考的价格基准,而不是不顾市场的反应如何就先擅自动手拦腰一刀的除权除息。否则,与侵权何异?

  目前实行的红利税收办法对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实行的是不平等制度。由于非流通股不除权不缴所得税,其股东得到的分配收益,实实在在地增加了他们的财富,这使得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客观上不仅同股不同权,而且同权不同利,这是极不公平的。由此看来,目前有些上市公司的高送股高分红之成为大股东的一种捷足先登的套现手段,也不是没有原因的,是不平等的制度令分红回报也有了寻租空间。

  国务院九条意见将投资回报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改革和创新为之配套,那么,分红回报对于投资者来说仍然不过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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