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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违规手法五花八门 证监会急令整饬控风险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4-05-09 0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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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券商的政策近来非常密集,保证金独立存管、证券公司创新试点……又一部针对证券公司内部治理的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将出台。据了解,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里,证监会将出台一些规定规范券商大股东。
证券之星5月9日据经济观察报:证监会关于券商的政策近来非常密集,保证金独立存管、证券公司创新试点……又一部针对证券公司内部治理的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将出台。据了解,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里,证监会将出台一些规定规范券商大股东。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证监会关于券商的政令密集出台是因为随着南方证券、云南证券、武汉证券等一个个案例接踵而至,证监会已经看到来自券商的全系统性危机正凸显出来。“从去年的券商峰会开始,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整个证券业的问题积重难返,证券公司的问题极有可能会集中爆发。”光大证券的一位人士指出。

  看严券商大股东

  在券商存在的众多问题中,大股东控制一直是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较大缺陷,这两年出问题的多家券商都倒在这个问题上。

  关于券商治理的法规此前已有《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控指引》等多部。从这几个法规以及讨论中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来看,证监会对券商大股东的监管明显在加强。“在券商相继受大股东拖累深陷泥潭后,证监会要痛下治理决心了。”一位证券公司的人士说。

  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讨论稿中,有这样的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损害公司或客户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在股权转让前,证监会可以限制股东权利”;“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十万以上六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实施永久性证券市场禁入”。

  “虽然这些要求在之前出台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中也清楚地得以体现,但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显然语气更为严厉,而且处罚手段直接针对高管,这可能对监管更为有效。”联合证券的一位人士指出,“以前针对券商大股东控制问题,各种法规也体现了很多,但执行得似乎很马虎。”

  大股东违规牟利路径

  “由于证券公司管理不规范,一些券商股东肆意妄为,操纵证券公司做违规事情的例子屡见不鲜。”东北证券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

  他透露,在接管新华证券时,发现新华证券利用1000万的资金竟然做了18个亿的国债,风险积累的程度让人瞠目,而这家仅成立两年的证券公司与市场上大部分庄股都有牵连,属下的营业部多数违规。据有关媒体调查,不是公司高管人员的一位杨姓人士竟对新华证券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新华证券股东之一长春市联合物业管理公司,可能就是由他本人控制。

  而股东控制问题在富友证券体现得更为明显。据来自富友证券清算组的消息,受股东操纵的富友并未挪用客户保证金,但通过国债回购方式获得了39亿元的资金,并把这部分资金用于徐工科技(000425)(相关,行情,个股论坛)000425的炒作。

  这39亿元回购所需的国债现券,均为富友以代客理财的名义,以高价从社会融集而来,其主要客户为上海农信社等。为保证较长期地获得资金来源,富友经常采取“借新还旧”、“归还利息、本金续借”等方法滚动进行。

  这种以挪用的国债回购融资的方式是大股东操纵券商牟利的一个惯用路径,通常的操作方法大致是这样的:客户与券商签订一个委托购买国债的协议,按此协议,客户将自有资金交给券商购买国债,然后将所购国债托管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把这些托管的国债拿到债券市场上套现,再将套现资金用于炒作股票。

  “券商这种利用业务便利为股东融资的情况还有很多,例如将股东的资本金买成国债,然后通过回购的方法套回资金交还股东使用;比如券商允许关联机构以股票抵押,然后以‘第三方监管’的灰色方式为其拆借资金。”北京一家券商资产管理部的高先生指出,“这些操作隐藏于券商常规业务之中,很难察觉和制止。而一旦关联机构资金陷入困境,券商再想抽身已经来不及了。”

  另外,券商也为股东等关联机构贷款提供担保,这在当前并无限制,但暗藏利益输送管道。已经暴露出的问题以民生证券为甚,大股东在注入资金到账当日,就要求民生证券将此资金质押于银行,然后自己获取相同金额的贷款,变相抽逃回资本金。

  炒作股东股票,是大股东控制的另一种方式。“这通常是较为隐蔽的,一般都不在本公司营业部炒,那样太扎眼,都是和别的证券公司达成互相分仓的协议,大家互相帮忙。”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最值得警惕的,也是对券商损害最大的,就是个别券商为关联机构所持股票“接盘”,甚至可说是“顶雷”的方式,为关联方转移风险。

  如何切断利益管道

  正是因为对券商股东监管和审查的宽松,导致很多公司都把证券公司当成了一块肥沃的宝地,伺机从中分得一杯羹。

  这在2001年表现得最为明显。至2001年末为止,仅上市公司就有141家披露对券商实施参股事宜,参股总金额达到110.19亿元。“2001年之后,对于券商来说,股东的出资问题就变得突出了。”华安证券的一位人士指出,“2001年是券商增资扩股的一个高潮,而在这一轮增资扩股中股东资金不到位的现象太多了。”

  2001年正是股市在无征兆的情况下由牛转熊的一年,很多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悉数被套,于是在证券公司增资扩股中,索性把这部分资金转为股权投资,这就形成了证券公司中一大部分不良资产,也就是说在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完成之前,其资产就已经缩水了。“这也是很多证券公司为什么增资扩股没多久还要积极要求发行债券的原因。”

  也有一些券商的大股东在出资上故意瞒天过海,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现象频频出现,在去年的券商峰会上时任证监会机构部主任的李小雪措辞严厉地指出过这个问题。

  如果《证券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券商大股东的问题可能会有所规范。“但是能否彻底切断大股东操纵券商的利益管道,可能还不那么简单。”一位证券公司的人士指出,“大股东的很多获利路径隐藏在证券公司常规业务中,证监会可能需要更多配套的制度,而且最重要的是如何执行,监管还是最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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