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5月14日消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998年10月18日,市政府颁布《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首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重点是公务员、教师、科技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2000年12月29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北京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规定,本市城近郊八区家庭年收入须在6万元以下的家庭可以购房。
2004年1月10日,本市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规定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不同类别如实填写审核表,申报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在北京建设网和购买资格审核办公现场公示栏中公示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
2004年5月13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下发通知,从5月20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作者: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