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5月14日消息: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ST中燕(600763)日前在自查中发现,公司于2003年12月29日,依据公司大股东的意愿与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营业部签订质押合同(2003年乌商银营质字第002号)一份,但该质押在设立之时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通过。
据ST中燕今日就此事发布的公告显示,该份质押合同的质物为公司在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营业部开立的存单一张,金额900万元,存期一年。
该质押是为公司大股东之关联公司——新疆罗布泊钾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营业部贷款一事所设。
公告称,经核实,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在此前尚不知有此质押一事,该质押在设立之时并未经过董事会通过。
为此,公司紧急函商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目前已承诺负责协调提前还款或改变质押物的方式尽快解决此项担保事宜。
公司董事会表示,在为此次工作疏忽向全体股东致歉的同时,董事会将本着对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情况,积极追讨并及时披露。
作者: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