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5月20日消息: 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6月1日起,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全面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其中大型企业应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公布的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制度。
《管理办法》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近一年多时间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按照“三个到位”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等,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试点工作的成果。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此外,还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除了可以从本企业内部产生外,还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在工作职责和范围上,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直接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所出资企业的总法律顾问的任命应当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资委备案。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这将有利于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只能享受中级职称待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