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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电新提案遭董事反对 高管称董事会无权否定

证券之星 作者:周杨 2004-06-02 15: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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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6月2日消息: 据《证券时报》报道,乐电新提案遭部分董事反对乐山电力高管等认为,董事会无权否定议案内容

乐山电力董事会成员的调整风波成为市场焦点。昨日,该公司二、三、四大股东分别向即将在6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董事会成员调整议案。刘文波、程厚博两位独立董事,以及来自交大创新的董事姚彬捷,董事黄晋球则对该议案表示了反对意见。乐山电力高管、有关律师坚持认为,董事会无权否定议案内容。

来自交大创新的董事姚彬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对四川汉派、深圳业海通两大股东因股权转让而引发的董事调整,他认为是正常的。但眉山市资产经营公司提议免去两位董事的职务,则是欠妥的。该议案提议免去罗长流和黄晋球的董事职务,并推荐李放出任公司董事,推荐王国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他认为,两位董事尚在任期,不存在因股权转让而失去对董事会的话语权,且两位董事在各自的任期内勤勉尽职。因此提议免职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公告显示,罗长流曾在广州中乙投资任办公室副主任,2002年1月起任交大创新办公室副主任。黄晋球则是福建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捷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据介绍,这两名董事当初是由交大创新推荐,乐山国资公司提名的。而新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李放则先后在眉山市财政局和眉山市资产经营公司工作,王国华则是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

姚彬捷认为,此次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各董事对上述三份议案的内容无法做出充分讨论。正因为此,他本人做出了反对意见,并建议三份议案暂缓提交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程厚博则建议召开正式形式的董事会讨论此议案。他也认为,董事会成员调整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应该给予充分的讨论,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则有所不妥。

乐山电力高管则坚持认为,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公司股东提出股东大会新的提案,只是征求董事会成员审核性意见。即董事会只对新提案的关联性和程序性表示意见。至于对议案的内容,董事会则无权否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相关规定,新提案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提交董事会审核,如果召集各董事现场开会,在时间上是有难度的。且会议内容并不在有关法规中明文不得进行通讯表决所列事项中。因此,公司决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

有关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指出,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是可以提出临时提案的。如果董事会审核后,认为关联性和程序性不存在问题,那么再提出不同意见阻止议案提交股东会是不合理的,因为提交议案是股东应该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应该被侵害的。

有分析人士认为,围绕董事会成员的调整,乐山电力董事会内部再次出现两种声音,反映出在经过“年报风波”之后,乐电的股权之争仍然没有最终得以解决。

(廖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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