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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颁布管理办法 严控境外资金流入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4-06-08 07: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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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5月27日联合颁布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加强外债全口径管理,有效调控外债总量,规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证券之星6月8日据上证报: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5月27日联合颁布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加强外债全口径管理,有效调控外债总量,规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办法指称,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办法明确规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由国家发改委、银监会、外汇局根据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其中,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改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办法规定,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分别向国家发改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其中,境内外资银行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长期外债不得超过国家发改委核定的额度;本年度内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规定,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办法还规定,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方式管理。除出口押汇外,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据了解,在以前的外债管理中,境内外资银行的对外负债虽然已纳入外债统计,但在管理上,境内外资银行可以自由对外借款,不受计划或指标的限制,其外汇贷款对象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业内人士认为,这项管理办法将成为抑制外资流入的重要举措。由于办法控制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并且对外债资金结汇进行严格限制,从而将有效抑制外资流入国内,从另一条渠道降低人民币的投放量,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记者 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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