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6月12日据证券时报: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集合信托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监会日前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对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在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中披露的内容作出了规定,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报摘要、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程度等12个方面的内容作出披露。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该集合信托计划下的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资金总额向信托文件中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除符合《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外,还至少应包括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时列明的信托资金运用项目的最新情况以及影响收益的因素变化情况。
对于集合信托计划发生信托资金使用方破产、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等重大变故时,信托合同到期和集合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作出了规定。而针对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义务时必须采用的形式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记者 金 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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