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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春都股东大会有效性遭质疑 大股东资格被质疑

证券之星 作者:周杨 2004-07-09 1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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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7月9日消息: 据中证网报道,ST春都(000885)于6月29日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起波澜,公司第一大股东郑州华美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在投票之后被认定为不具备有效代理资格,所投票无效。对此,华美科技及其代理人表示强烈质疑。

  资料显示,华美科技持有ST春都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为ST春都的第一大股东。6月25日华美科技签发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由董事长签名,委派李冰作为股东代表出席ST春都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股东表决权。

  据李冰介绍,当日ST春都股东大会只有华美科技和第二大股东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两名股东到会,要对三个部分共10个决议进行表决。当第一部分表决李冰对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年报及年报摘要、财务报告等6项决议投反对票之后,会场气氛骤然紧张。待三部分内容的表决结束并宣读表决结果后,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两名”,华美科技的代理人“因未提供有效委托手续,不具备有效代理资格”,只能作为列席代表出席,没有表决权,所投票无效。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股东代表为1人,代表公司股份334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875%”。李冰当即提出异议,最后以退场表示抗议。事后ST春都发布公告,仅承认有效股东为1人即第二大股东,所有议案均以100%的得票率通过。

  李冰向记者表示,作为第一大股东代理人,自己已在会前知会春都方面,由于华美科技的股东代码证、公章、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工商档案等物品和文件,均被洛阳市公安局以侦查刘海峰涉嫌挪用资金一案为由,调取至今未归还,导致华美科技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加盖公章。6月28日到春都后,李冰向春都董事会秘书王璞和股东大会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并再三强调上述客观事实所导致的特殊情况,并要求办理股东登记。当时王璞称第二天股东大会前签到即可,授权委托书未盖章没有问题。

  据李冰介绍,6月29日股东大会前,李冰在股东签到表的“股东”及“监事”栏内分别签了名,并拿到表决票。股东大会前律师在拿到王璞递交的股东资料进行验看后,亦没有在会前对李冰的代理资格有效性提出异议。李冰表示,这表明自己当时确实已被公司及股东大会当作有效股东代表代理人,律师无权在投票后借故否认其有效代理资格,自己依法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华美科技认为,由于对部分议案投了反对票,其股东表决权随即被非法剥夺,对于有第一大股东参加但被非法剥夺表决权所形成的ST春都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该公司认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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