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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溢价发行无需监管批准(证星点评)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4-08-24 09: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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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溢价发行将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股票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证星点评认为,没有了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同时也要提防首发IPO走极端现象出现.
证券之星8月24日据上证报: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股票溢价发行将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股票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分别删去了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就这两个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股票采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股票发行价格,不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的真实走向,还会不适当地加大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价格趋势承担的责任。

  安建说,经过研究认为,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过审批;已批准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可直接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不必再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据此,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对证券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23日同时提请审议的票据法、拍卖法修正案草案主要进行以下修改:

  ------银行经批准设立后,就不必对其本票出票人资格再作审批。据此,票据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票据法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拍卖法修正案草案的要求,设立拍卖企业须经省级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批许可,公安部门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必再由公安部门通过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法实施设立审批。



证星点评:

周二有媒体报道,股票溢价发行将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股票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股票发行价格,不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的真实走向,还会不适当地加大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价格趋势承担的责任。

众所周知,在内地证券市场中由于内部人员控制,股东的财产权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外部融资变成了免费的午餐,上市公司有无限的欲望去融资,而且某些上市公司为所欲为,打一些"政策的擦边球"通过大量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是补贴收入等),降低了发行前的市盈率,从而为"虚增"新股的发行定价埋下了伏笔,种下了恶果。

二级市场低迷也是导致新股屡屡跌破溢价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更多的是上市公司为了尽可能地圈钱,将新股市盈率往往定在20倍或接近20倍的上限,这些所谓的"绩优公司"其实已经是"物非所值",跌破溢价不过是早晚的事情,但当这一天真的来临时,市场又用"倒逼机制"叫嚷,是制度出了毛病。

本周传出股票发行溢价无需证监会批准消息,无疑为新股发行市场化辅平了道路,但这里我们还是有必要提醒,没有了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同时也要提防首发IPO走极端现象出现,例如要杜绝上市公司和券商串通包装,虚增利润等现象的产生,防止在发行书上只描绘灿烂前景,而故意隐瞒潜在的隐患,达到欺诈、哄抬股价的目的。如果真的再有此类现象产生,那么管理层绝对再不能将手中的"鞭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而纵容了恶意圈钱的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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