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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求券商分户管理 严禁挪用客户资金(点评)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4-09-07 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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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将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开.严禁挪用客户资金.证星点评认为,证监会发出的通知是对违规券商可能出现问题的一种补救和惩罚措施.
证券之星9月7日据上证报: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将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开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有权扣留其自营席位上的证券,但不得扣押客户的证券和备付金

  ○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可先从该证券公司的自营备付金账户扣款以完成交收

  今后,证券公司在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将实行分户管理,即必须将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开,分别用于自营业务结算和代理业务结算。如果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有权扣留其自营席位上的证券,但不得扣押该证券公司客户业务席位上的证券和备付金。这是中国证监会为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工作,防止客户资金被挪用而出台的新措施。

  为了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三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日前向各证券公司发出《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将其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现有席位分别指定为自营业务席位或非自营业务席位,向结算公司报送席位指定情况和自营业务使用的账户。证券公司应将其自营债券现货和回购业务与客户债券现货和回购业务分别安排在自营、客户两个主席位上分别进行结算。席位和备付金账户分设完成后,证券公司的各类业务均需按自营和客户两类进行严格区分,按相应的席位和备付金账户分别进行交易和结算。

  通知规定,实行自营、客户分户结算之后,证券公司对全部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可以扣留其自营席位上的证券以防范风险,但不得扣押该证券公司客户业务席位上的证券和备付金。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可先从该证券公司的自营备付金账户扣款以完成交收。无论是自营还是客户严重持续交收违约的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可与交易所协商限制或停止其自营席位交易。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将佣金的收取比例向结算公司报备。对于佣金、利差及其他需要从客户结算备付金向自营结算备付金划转的结算调整,证券公司均需向结算公司提出申请,经结算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完成;对于违反"三号令"及其通知规定的划转,结算公司应当拒付。
 
 通知还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证券公司应当全力做好备付金分户准备工作,自今年10月1日起向结算公司报送席位指定情况和自营业务使用的账户。(记者 林坚)

证星点评:

近年来,部分券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挪用客户保证金现象,随着问题券商接连浮出水面,市场对建立券商市场化退出机制的紧迫性和积极作用有了更深的认识。加强保证金独立存管与业务清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近期,媒体接二连三爆出"猛料",上周又有四家券商被托管。种种迹象表明,央行不可能永远替倒闭券商买单,所以,加强对券商的监管可以说被提高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早在去年下半年,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召开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上对我国证券公司重申了三条铁的纪律: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严禁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8月上旬,国信证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银行协议书》,明确客户资金由内部管理转向公开管理日,并由工商银行实施监督。这也是第一家主动实施客户保证金由银行托管的证券公司。随后包括光大证券、国元证券、东方证券等多家券商表示,正在积极进行保证金托管方案设计,清理不合规的业务。周二,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要求1、证券公司将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开。2、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有权扣留其自营席位上的证券,但不得扣押客户的证券和备付金。3、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可先从该证券公司的自营备付金账户扣款以完成交收。

周二证监会发出的通知是对违规券商可能出现问题的一种补救和惩罚措施,从而较好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的有限资金不再受到"蚕食"。当然,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已是客观事实,"破落"的券商们为了补这个漏洞,可能会在十月一日前继续减持手中筹码,会对市场短期构成一定的冲击,并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但从长期来说,为证券市场长治久安提供了理想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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