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12月16日据上证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由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
○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
从明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这是上证所、深交所和结算公司日前颁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该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审核与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等服务。
《规则》称,股份转让双方既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其中,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无论是委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相关信息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上予以披露。而信息内容包括拟出让股份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拟出让的非流通股的股份性质、拟出让的股份数量及占相关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出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期限、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等情况。委托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证券公司的联络方式;自行提出申请的,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联系。《规则》规定,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
《规则》规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适当降低。
《规则》还规定,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
《规则》明确,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信息公开相关事宜,可以比照证券行业投资咨询、发行承销业务的现行收费作法,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而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记者 林坚 袁克成)
上海证券报
证星点评:
周四上证所、深交所和结算公司联合颁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意味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闸门被重新开启.众所周知,进入2000年后,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明显再趋活跃,不少地方出现了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活动,且参加人数众多、交易金额巨大,事实上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场外股票交易市场。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坚决制止各类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中国证监会自1998年以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各类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场所进行了清理整顿并予以制止。
周四上证所、深交所和结算公司联合颁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是对场外非法股票交易一种规范.也是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转让的一次堵与导.在堵绝非法交易的同时,将非流通股股份转让集中由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从明年1月1日起统一办理。,
当然新《规则》出台也可能引起业内人士担忧,忧的是可能是全流通的先兆,全流通有可能分两步走,先实现非流通股的自由流通,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价格接轨后再正式全流通。所以,管理层有必要对新<<规则>>出台作好解释工作,以免在二级市场中引起剧烈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