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12月20日据上证报:中国证监会最近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稿要求,盈利公司不分红利须详细说明原因,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与大股东若存在关联关系应予说明。
修订稿规定,上市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上市公司应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并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
修订稿对上市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形也增加了要求予以说明的内容。修订稿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修订稿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并增加列示了应该介绍的内容,如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曾提出异议的,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
对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修订稿强调应予披露,并增加了至少应披露的内容的规定,包括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此外,修订稿还要求,上市公司须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逾期未收回的委托理财本金和收益情况;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如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重要事项,应当视同上市公司的重要事项予以披露。
证监会人士称,对年报内容与格式进行修订,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此次修订结合了近期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上海证券报记者 林坚
证星点评:
周一,证监会出台修订年报披露准则.在修订稿中对上市公司某些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信息披露更加详实.如修订稿要求,盈利公司不分红利须详细说明原因;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与大股东若存在关联关系应予说明;上市公司应详细披露与实际控制人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控股子公司重要事项应视同上市公司重要事项予以披露等等.
从证监会出台的修订年报披露准则来看,无疑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又一重大举措.长期以来,由于内地证券市场处在新兴加转轨时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些不规范的地方,给少数不良上市公司钻了法规的空子,结果证券市场的诚信危机由此开始蔓延,使得证券市场危机重重,市场日渐低迷.
正由于如此,管理层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并积极弥补法规中所出现的漏洞,尽可能避免各种违规事件的重复发生.但本次修订稿要求盈利公司不分红利需要详细说明原因,这一准则似乎有避实就轻的感觉,因为盈利上市公司是否分红予以说明本身就是上市公司应该做的份内事,它是对中小股东态度的一种表现.记得前不久,有关部门出台了再融资规范条例,有关部门要求今后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有连续三年分红记录,一般上市公司为了满足"圈钱"的愿望,基本均会象征性地分红,以达到最终"圈钱"的目的,反之,若盈利而不分红者就无法在市场中再获得融资的资格。一般而言,上市公司不会“笨”得跟自己过不去,盈利后不会不分红.该补充条例的出台仅仅是针对极少数上市公司的一种约束.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管理层应该对某些上市公司象征性分红是假,恶意"圈钱"是真的现象必须警惕,毕竟证券市场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场所,唯有将有限的资源用在最有发展前途的上市公司的项目上,才能真正使证券市场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之中.关于其它的修订准则,上市公司的确应该予以披露,才能使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彻底加以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