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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渐近(证星点评)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5-02-21 08: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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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如何筹集问题有了一定眉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最近决定,将所有证券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证券之星2月21日据上证报: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如何筹集问题有了一定眉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最近决定,将所有证券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根据今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含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和采用向法人询价、配售方式进行网下发行),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须全部缴存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通知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前,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管理。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知说,此前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证券报记者 林坚


证星点评:

日前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并实施《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意在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资金。它不仅标志着投资者保护基金已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也表明我国市场化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建立的步伐正呈加快之势。更是“国九条”颁布以来,又一项实质性举措。

随着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其资金来源获得最终确定,无疑是我国市场化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构建方面的又一次与国际惯例接轨和有益探索,此举可以有效减低证券投资者因为券商破产、关闭或撤销等情形而造成的损失,有利于投资者及时获取相关补偿和维护金融稳定。当然,目前部分上市公司违规导致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则不在补偿范围,有待商榷。因为内地证券市场投资者所处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系统性方面,而且非系统性方面也是防不胜防,例如某些上市公司欺诈违规上市,编出一个又一个“故事”就可以在股市"提款"的记录。部分违规上市公司在司法部门确认违法、规之后,中小投资者仍然得不到上市公司的赔偿,此现象体现出内地市场的不成熟一面,其对证券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若要证券市场真正繁荣起来,除了还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之外,还需要对某些违规上市公司实施严刑竣法,加大违规成本。与此同时,中小投资者遇到部分上市公司的侵害后,有关部门也应考虑在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后给予一定的补偿,最终让证券市场回到一个良性循环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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