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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公司控股股东可增持流通股(点评)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5-06-13 08: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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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证监会12日公布了该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证星点评认为,这会极大地提振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无疑是件让投资者拍手称快的好事。
证券之星6月13日消息:为配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证监会12日公布了该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该草案载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证监会拟就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该公司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避免上市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形象,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二、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增持股份计划应当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条件、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

  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因增持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四、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五、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该股东应当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证监会表示,对此如有任何修改意见,最晚要赶在6月15日前反馈至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与此相关,证监会已于6日公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证星点评:

上周五晚间,牵动千万股民心头----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头等大事终于揭晓了谜底,各大媒体用《三一重工高票通过 清华同方"功败垂成"》标题,纷纷进行了报道。

毫无疑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结果,显现了流通股股东话语权应有的作用,对内地股市股权分置改革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从首轮投票结果来看,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优劣以及对价补偿等泾渭分明,对某些霸气的上市公司投了反对票,有助于股权分置改革向良性方向发展。长期以来,部分上市公司做为大股东始终保持着朝南坐的角色,漠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致于证券市场变相成为上市公司圈钱、捞钱场所,甚至于发展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经过此次改革试点以后,至少可让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关注点会更加统一,为证券市场早日步入稳定健康发展道路做了辅垫。

周一,媒体刊登了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众所周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之初,某上市公司口口声声称为了不让国有资产流失,其必须保持一定的控股权而决不向二级市场流通股股东妥协,结果在本次试点中又未能过关,所以,相关部门有必要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出台相关法规草案,以弥补相关法规滞后的缺陷,同时也希望通过相应法规的补充,不给某些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任意找托辞、找借口,以便使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因为,唯有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同流通股东做到双赢,才能使得市场步入良性循环之中。也许,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可能会失去绝对话语权,但现在有了这个补充通知,上市公司若真正看好未来发展前景,完全可以在二级市场中进行增持,争取大股东的地位,这会极大地提振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无疑是件让投资者拍手称快的好事。

当然该补充法规的出台后,放宽了市场资金供给,等同于上市公司可以在二级市场中投资自己的股票,就必须在相应的法规上给予规范,这一点是管理层必须加强监管的重中之重,如若不然,上市公司过多地介入二级市场,刻意哄抬股价,将主业变成了炒股,这决不会是管理层出台本通知草案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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