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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产品即将重返证券市场(证星点评)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5-07-18 08: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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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产品即将重返中国证券市场。今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施行"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星点评认为,有了上世纪末权证交易试点失败的经验教训后,此次权证交易的再度推出。从已出台的《规范》和《办法》分析,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明显改进,权证交易的再度推出对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度,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券之星7月18日消息:据上证报报道:权证产品即将重返中国证券市场。今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施行"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权证的定义、种类、发行、上市、履约担保、交易、行权以及违规处罚等作出详细规定。

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沪深交易所有关人士指出,两所推出权证的主要目的是顺应市场对产品创新的需要。目前推出权证产品,对股权分置改革来说只是提供了一种工具,供上市公司选择。从试点公司的方案看,只有极少数公司在其方案中使用了权证工具。

根据暂行办法,申请在证交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等等。

申请在证交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履约担保,等。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证交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或提供经证交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发行人应保证按规定所提供的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据介绍,权证的买卖与股票相似,已有股票账户的投资者不用开设新的账户。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为当日涨幅价格与前一日收盘价差价的125%再乘以行权比例。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证交所会员通过交易系统申报。沪市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深市则允许零碎数量的权证行权。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权证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证交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标准执行。

沪深证交所有关负责人还提醒投资者,权证是一种带有杠杆效应的高风险金融证券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需要注意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时效性风险和履约风险。


证星点评:

继六月中旬上证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仅过一月,周一深沪交易所同时发布实施“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它标志着权证产品在隐退九年后,又将重新回到投资者的视线中。

做为一位老股民,其实权证对他而言并不陌生,早在92年沪深股市便首次出现权证交易,但当时由于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监管机制的失缺,以及市场投机风肆虐,从而导致权证价格出现暴涨暴跌现象,随后监管部门在96年6月底终止了所有权证交易。在当时的条件和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关闭权证交易,看似偶然,实属必然,因为,上世纪末除权证有过登峰造极疯狂炒作外,其它金融品种也曾有过度投机炒作之嫌,例如3.27国债事件、与此同时,以海鸥基金为首的封闭式基金疯狂投机,一度令所有投资者瞠目结舌。如今,交易所为积极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深化和发展,加快包括权证产品在内的交易衍生品种的开发,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新的工具,这是顺应市场对产品创新的需要。

有了上世纪末权证交易试点失败的经验教训后,此次权证交易的再度推出。从已出台的《规范》和《办法》分析,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明显改进,权证交易的再度推出对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度,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权证交易的T+O交易模式以及一定的杠杆作用会激励市场活跃资金频繁进出,会给整个市场注入一丝活力。目前,权证交易的再度“出山”还是带有一种试点的意味,距大规模的推出有相当一段路要走。但权证重现内地证券市场,除了能给市场注入活力之外,也需要警惕市场“失血”现象是否会再度重演,这就要求管理层进一步做好疏与导的工作,不能顾此失彼,唯有让证券市场所中各交易品种平衡发展,才能算的上是一个健康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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