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周边市场 - 正文

邮政改革原则通过 外资四巨头联名反对邮政监管

证券之星 作者:王治国 2005-07-25 17:59:4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柴莹辉


  经过长达7年的漫长探索之后,7月20日,中国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被“原则通过”。而北京和广东邮政则成为首批试点单位。


  尽管改革方案尚未正式出台,闻得风声的一些外资快递公司却已对诸如邮政监管条目产生疑义,担心自己的竞争地位受到影响。


  改革尚难达到“业务分拆”层面


  在改革方案获通过之前,深圳邮政已率先变革。深圳邮政物流局的一名员工告诉记者,从7月14日起,他正式成了一名“公司职员”。


  深圳邮政物流局当天宣布,下属的6个中心正式开始模拟公司化运作,将整合为物流公司(原储运中心)、EMS公司、网运公司(原邮运中心)、投递公司(原速递中心和普投中心)、速递公司和礼仪公司。据称,这6个公司将实行成本和收入的独立核算,而工作人员以前的业务和待遇并没有明显变化。


  自1998年邮电分营后,邮政改革就被提上议程。2005年6月23日,国家邮政局局长刘安东首次明确表述了改革的总体思路: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立邮政管理局。


  事实上,分别成立邮政管理局和中邮集团,只是邮政体制改革“政企分开”的第一步。而第二步的目标——把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分拆,才是邮政系统面临的最大难题。


  据悉,邮政的普遍服务业务每年都要承受巨额的政策性亏损。“在云南的边远地区,邮递员送信成本很高,支出和收益明显不成正比。”国家邮政局一位内部人员表示,拆分后普遍服务的业务亏损由谁负担、补偿机制如何建立,都还是大家争论不休的难题。此外,目前邮政系统内部实行交叉补贴,用盈利的业务去补亏损的业务,造成了财务核算的混乱,也为将来业务拆分增加了难度。“深圳邮政物流局实施模拟公司化运作,各个业务进行独立核算,无疑为将来的业务拆分打下了伏笔。”

  至于邮政专营范围、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等焦点问题,则在日后出台的《邮政法》中会有涉及。邮政系统专家顾联瑜告诉记者,目前《邮政法》已经上报到国务院法制办,由于工作程序原因,今年年底前不会出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经部李佐军则直言目前的改革方案难以达到“业务分拆”的层面。


  外资四巨头联名反对“邮政监管”


  按照分别成立邮政管理局和中邮集团的改革方案,今后,邮政管理局将以发挥行业监管职能为主。


  而其主要履行的两个职能,一是侧重于制定邮政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二是监管相关行业的企业,如外资快递公司等。“邮政管理局与现在的邮政局不是一个概念,它不再是行业利益的代言人。”李佐军表示,邮政管理局今后将是一个单纯的“裁判”,所有和邮政相关的业务都应在监管范围内。


  然而邮政管理局的监管意向未免有些一厢情愿。7月15日,亚太国际速递商协会代表四大快递巨头发布了一个声明,明确表示“一般性质的运输和快递业务(无论国内、国际业务)均不应该归属邮政监管部门管辖。”国际货代协会的一名人士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国际快递一直受商务部的管辖,如今划分为邮政的监管范围之内,势必引发外资快递企业和邮政的矛盾冲突。


  而快递企业因为邮政专营范围的问题,已经与邮政发生过多次争执。业界认为,邮政“自己划定范围自己经营”的做法,就像场上的运动员兼当裁判角色。除了快递企业外,物流公司在目前与各地邮政的市场竞争中也有颇多怨言:据悉,浙江金华的邮政部门因在提供物流服务时,有时压价很厉害,甚至公开宣称不在乎赚不赚钱,引起物流界的不满。一业内人士直言,邮政有在物流市场“倾销”的嫌疑。“因为他们要的是营业额,是流水和名声,亏损与否都和他们自己无关。”据悉,当地的邮政甚至接手了矿泉水、宣传单配送等物流企业因薄利而不愿做的项目。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5年12月11日将允许外资在中国独资经营物流行业,“市场无国界”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邮政如何适应自己的新角色,在监管和经营两个范畴中取得双赢,恐怕是邮政系统在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最切实问题。


  相关:邮政体制改革基本框架


  在保障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前提下,组建国家邮政局,作为国家的邮政监管机构;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各类邮政业务;加快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实现金融业务规范化经营。


  (来源:中国经营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