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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流通股是把双刃剑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5-07-29 08: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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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管理层如何进行监管,却是一道很现实的问题。从以往上市公司作出的承诺来看,都是对流通股股东有利的,但谁又能保证这些承诺会完全兑现呢?
证券之星7月29日消息:据证券日报:《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最后截止日刚过,《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就亮相并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后者,业界专家认为这是一柄双刃剑,若对一些细节问题处理不好,肯定会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对控股股东增持流通股的个案如何进行监管,也是摆在监管层面前的一道课题。

  在股市低迷、旗下上市公司股价不断走低的情况下,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实现增持,这种现象在国外证券市场上并不鲜见。其实,中国股市第一例大股东自掏腰包增持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案例在2004年就已产生。上市公司华侨城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在2004年9月22日开始曾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的流通股,并承诺,在增持过程中和增持完毕后2年内,不减持所增持股份。

  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流通股的行为,业内专家一般都持肯定意见。广发证券的一位分析师指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流通股份,可以使控股股东的利益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更加趋于一致,对于稳定公司股价、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都有裨益。

  从长远来看,允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流通股这是向国际惯例靠拢的步骤之一。具体到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中,控股股东增持流通股将为处于信息披露优势地位的大股东提供向市场释放股价被低估的信号,也是对以往市场重融资轻投资的一个纠偏,赋予上市公司和其控股股东投资的权利。

  而对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流通股的质疑主要体现在《通知》第二条: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增持股份计划应当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条件、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

  一家资深投资人士指出,上市公司增持本公司的流通股,其目的就是要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顺利通过,但在锁定期内不得出售增持股份却以承诺的形式出现,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如果改为“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出售所增持股份,如有违反,将对公司及其高管加以严惩”,则无疑会对提升社会公众股东的信心起到积极作用。

  这位人士指出,由于违背承诺的成本很低,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承诺往往显得苍白无力,由此上市公司违背当初承诺的事例并不鲜见。近期就有交大博通公司高管违背当初承诺,转让所持股份的案例,在遭交易所谴责之后,公司仅以一纸致歉声明便了然无事。发生过类似事情的还有金路集团、四砂股份、青海明胶、亚通股份等。

  对于那些具有解决股权分置意愿的上市公司来说,如果选择增持计划,无疑能提高通过率,这对上市公司也是一个动力。但所增持的流通股锁定期限却以承诺的形式出现,却显得不够严肃。这位人士认为,只有当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利益在最大程度上趋于一致时,试点公司的承诺才会加快改革的进度。但这种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管理层如何进行监管,却是一道很现实的问题。从以往上市公司作出的承诺来看,都是对流通股股东有利的,但谁又能保证这些承诺会完全兑现呢?这些承诺的最后结果会不会像交大博通等公司那样,最后以一纸道歉公告了事呢?

  证券市场需要的不是苍白无力的承诺,而是严格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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