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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相做空?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5-08-03 08: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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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创新,开发权证一类的新产品不可能一帆风顺。但投资者应该承认的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市场,一个创新不穷的市场,远比一个墨守成规的市场更有活力。
证券之星8月3日消息:据中国经济时报:“如果你爱他,你就带他去股市;如果你恨他,你也带他去股市”。现在看来,这句流行颇广的股市俚语更加适用于权证。

  7月17日,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此前一度被人们关注的创新的金融衍生品正式“出炉”。权证到底是什么?投资者应该如何面对正在变化的市场?这是每一个置身证券市场的人所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

  借股改重出江湖

  当下热火朝天的股权分置改革为国内证券市场消失9年之久、国外普遍存在的权证产品提供了“重出江湖”的契机。

  6月13日,沪深交所发布公告,称“为了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规范权证业务运作,促进产品创新的发展,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为已经在国内证券市场消失9年之久的权证产品找到了“重出江湖”的时机。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权证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交易所早在2000年就开始权证研究了,眼下,这个产品推出的时机已经成熟。加上在当前国内股市解决股权分置的大环境下,管理层希望通过更多的金融创新来平稳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减少市场的振荡,而权证的推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又为投资工具严重匮乏的证券市场增添了一个新的投资品种,按照设计者的想法,可谓“一举两得”。

  尽管打着为股改服务的旗号推出权证产品,但就近两个月来的实践情况来看,除了宝钢股份(600019)等公司外,很少有上市公司在股改方案中应用权证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正如深沪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时说,“目前推出权证产品,对股权分置来说只是提供了一种工具,供上市公司选择。从目前试点公司的方案看,只有极少数公司在其方案中使用了权证工具”。

  究其原因,是大部分投资者对权证产品并不熟悉,且认为股改方案中加入权证使问题复杂化,不如简单一点如送股更好理解。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教授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说,作为金融衍生品,权证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状态和监管水平下,有可能成为过度投机的品种,而股权分置改革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如果拿投机性很强的权证产品配合股改,不一定是好事。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利用权证来解决众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是不可能的。按照正式公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前符合这些条件的上市公司不过30多家,这与1000多家需要解决股权分置的标的上市公司相去甚远。

  因此,与其说是为了解决股权分置,不如说是为了解决证券市场投资工具不足、交易所寻求金融创新以摆脱证券市场日趋低落的缘故而推出权证产品。

  门槛抬高

  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目前,世界各国地区已经推出种类繁多的权证产品。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的有效工具,权证主要具有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的功能,这使得权证具有一定的标的证券期权的性质。

  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后,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在本所上市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权证,做了如下规定:(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对在交易所上市的权证,也规定了诸如:(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三)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等条件。

  对比《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在一些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上进行了改动。如标的股票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由“不低于10亿元”修改为“不低于30亿元”;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修改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并增加了“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等项。

  这说明此前有人提出《征求意见稿》中对发行权证的上市公司标准要求过高,不能有效促进股权分置改革,建议放宽权证标准的建议未予采纳,修改后的权证条件反而更加“苛刻”,提高了权证的门槛。

  “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如果放宽条件,会造成大量上市公司泥沙俱下,良莠不分。权证仅仅是一种工具,它不是解决股权分置的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作为一种工具,具备条件的公司能用得上,断不能为了权证而‘权证’,否则会带来难以估计的后果”,一基金经理18日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

  防范风险是“重中之重”

  经历过以前国内股市“狂炒”权证的投资者,很多会谈“权证”而色变。

  沪深股市中最早的权证出现在1992年至1996年间,由于当时市场环境影响,加上监管的缺位,对于权证的炒做近乎疯狂的程度。据业内专家介绍,桂柳工权证的价格从1元多暴炒至4元,其后大幅下跌到0.01元;江苏悦达权证曾出现一天涨637%的奇观。此类权证多数在暴炒之后从几元钱最终跌到1分钱都没有人要。

  前事不忘,后世之师。历史上投资人的“权证”之痛告诉我们防范风险是推出权证的“重中之重”。

  中央财经大学贺强教授对中国经济时报说,由于监管还不成熟,我国历史上衍生品的推出实际上并不成功,历史上我国权证的价格走势往往呈现倒“U”字形态,即上市后暴涨,而在行权期到来之际暴跌,使权证变成了一个纯粹的投机工具。推出权证对管理层的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效防范庄家操纵行为是监管的中心。

  银河证券高级研究员孙勇也表示,权证由于风险较大,要加强监管,推出要慎重。

  不过有业内人士分析,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队伍的逐渐成熟,以前那种疯炒权证的景观将不复存在。虽然权证从投机的角度来看,比股票要大的多,但今后投资人在购买权证时会理性的多,对大幅上涨的品种会冷眼旁观,如果庄家不顾客观环境,盲目炒做权证,到最后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经过数年的熊市煎熬,市场参与者的投机积极性已经大大消减,即便如此,管理层也不敢放松对权证的风险防范问题。

  投资者买卖权证,主要面临三种风险:一、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其价格只占标的证券价格的较小比例,可能出现权证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二、时效性风险。权证是有一定期限的,持有者应及时在到期日或此之前对价内行权,期满后权证已经没有价值,此种风险主动权掌握在投资者手里,只要不粗心大意,可以有效规避;三、履约风险。权证实质是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存在权证发行人违约的风险。目前沪深交易所设计的权证方案,对发行人的履约安排了充分的担保,违约风险较低。

  因此投资权证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对此,《暂行办法》对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给予了较多的考虑。首先,加强投资风险的警示,要求两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其次,对上市交易的权证对应的标的股票的规模、流动性作了严格限制,以减少权证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当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不过30多家,有利于管理层监管。第三,借鉴境外权证市场“持续发售”机制的做法,拟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合格机构创设权证,以便在需要时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脱离合理价格区域。第四,交易所将预先设置合理监控指标,对权证交易价格剧烈波动或者严重背离标的证券的交易价格,及时检查、专项监控;对异常交易中的相关机构,将口头警告、约见谈话;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可限制权证交易等。第五,如存在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嫌疑,上报证监会立案查处。第六,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超过5%的权证持有人名单,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可变相做空

  相比A股市场,权证的交易比较灵活。《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这意味着权证可以“T+0”交易,有一定技术水平的投资者可以在一个交易日内反复进出数次。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权证的看点还在于认沽权证具有类似做空机制的功能。

  长期以来,中国股市由于没有做空机制,交易制度上处于单边交易的状况,投资者只能买入股票做多赚钱,由于缺乏避险工具,在熊市中这种操作手法面临巨大风险。从交易的角度看,近几年投资者损失累累与交易制度的缺陷不无关系。

  尽管目前国内股市的交易规则仍未发生变化,但认沽权证的出现却有可能改善这种状况。

  一般来说,认沽权证的价格与标的股票的价格呈反向变动。也就是说,标的股票上涨时,认购权证价格上涨,认沽权证价格下跌。反之,标的股票价格下跌时,认购权证价格下跌,认沽权证价格上涨。

  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在熊市中也能盈利的机会。随着标的股票价格的下跌,认沽权证价格可能上涨,因此在标的股票走熊时,买入标的股票的认沽权证即可享受熊市赚钱的快乐,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交易制度的缺陷。

  作为金融创新,开发权证一类的新产品不可能一帆风顺。但投资者应该承认的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市场,一个创新不穷的市场,远比一个墨守成规的市场更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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