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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获准主动投资"股改权证" !(点评)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5-08-17 08: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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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投资权证问题作进一步规定。届时基金还可以主动投资于在股改中发行的权证。
证星点评认为,就权证本身而言,它仅存在投机价值而基本没有投资价值,如果允许基金大规模参与,无疑同基金所提倡的“高举价值投资大旗”做法相悖。


证券之星8月17日消息:据上证报报道: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投资权证问题作进一步规定

○主动投资权证的,应制订权证投资方案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方案应列明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信息披露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

○一只基金单日买入权证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北京消息 基金不仅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还可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日前,中国证监会向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发出《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说,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派送权证的方案。作为一种证券品种,权证有其自身的运行特点。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的问题,应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待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再根据市场情况作进一步规定。

通知要求,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主动投资权证的,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并将权证投资方案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权证投资方案应当列明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信息披露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通知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通知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制定切实可行的权证投资方案,并可以在本通知允许的比例范围之内约定该基金投资权证的具体比例。

通知还要求,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通过内幕信息获得不当利益,不得操纵权证价格或标的证券价格,不得利用权证投资进行利益输送。

证星点评:

记得上周初,有媒体刚报道了证监会力邀华安等9家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及监察部人士在北京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意见,商讨基金投资权证的各项事宜。周三,证监会就出台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其速度之快,完全可以用特事特批、特事特办的手法来形容。

证监会之所以急于发布相关通知,主要原因在于,18日复牌的宝钢权证将亮相,持有宝钢股份的基金就被动持有宝钢权证,而且在基金进行买卖的时必须有一个相应法规进行约束。换句话说,由于我国相关法规的滞后,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基金财产只能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而权证不属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或国务院认定的证券,因此,证监会的相关通知无疑是在补法律上的漏洞。

细究17日出台的通知,可以发现,相关部门对基金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提出了八点规范、要求,使得基金能够在权证再度面世后,从容运作。从管理层的主观意识上来说,完全是对的,毕竟内地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相关法规的制定似乎永远落后于市场变化,这就需要不断地去完善相应法规,以便为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创造条件。

就权证本身而言,它仅存在投机价值而基本没有投资价值,如果允许基金大规模地参与其中,无疑同基金所提倡的“高举价值投资大旗”的做法相悖。尤其是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在7月17日,发布了《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中将流通股股本由原先讨论稿中的不低于2亿股调整至不低于3亿股;原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调整至30亿元。限制了可作为发行权证标的的股票品种,符合条件的两市只有30多只。必然导致早期推出的权证品种过于单一,份额不多等缺陷,极容易被目前占市场1/3流通筹码的基金群起而攻之,甚至不排除被肆意操纵的可能。

遗憾的是,周三出台的相关投资权证通知中没有对万一出现的恶意操纵及利用权证投资进行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进行如何处罚的明确约束,显然,相关通知还是留了一条不该留的“缝隙”,给某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无疑会对基金投资人造成新的侵害,有违于“三公”原则的,所以,我们在这里呼吁,为了预防新的操纵市场行为产生,也为了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请相关层面在出台重要通知时更细致些,更具体些,而不是不断用补丁加补丁的形式来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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