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日前向记者表示,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规制定工作"应该已经提上日程",法规可能对包括券商在内的金融机构破产设定六项主要程序。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企业破产法很可能在今年4月或6月三审,并得以通过颁布。该法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破产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法规予以规范,因此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制定工作"应该已经被提上日程"。
李曙光认为,目前,包括券商在内的金融机构破产行为不同程度地缺乏法律依据,实践需要条例尽快出台。"如果顺利的话,相关条例很可能在破产法出台之后就会颁布出来。"
他判断,相关条例至少将对金融机构破产规定六项主要程序。一是金融机构的破产条件。该条件应与破产法规定相近,要件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同时应具备一些特殊技术标准。行政力量在此阶段即予介入,判断金融机构的危机程度和实施拯救的难度。二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监管机关的破产审批程序,即行政前置程序。三是破产管理人的确定,要解决管理人资格、管理人组成问题。四是确认债权和债务人财产界限。五是重整与和解程序。六是清算程序。
"出于我国的国情,相关条例必然肯定行政力量对金融机构破产过程的介入,但条例更重要的内容,是规定行政干预的程序和条件,将以往并不透明和程序缺失的行政介入明晰起来。"李曙光说,行政力量介入金融机构破产的力度肯定将越来越弱,因此条例在实施二到三年时间内,必然会继续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