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消息称五家创新试点券商有望首批进行融资融券试点。对此,本报记者采访多家创新试点券商获悉,由于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此时确定试点券商为时尚早。但接受采访的券商均表示,开展融资融券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据介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程序安排,应该是先出台融资融券的管理办法,并据此确定融资融券试点券商的资格标准,然后再由创新试点券商根据管理办法向监管部门申报。如果获批,该券商方可确定为融资融券试点券商。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曾于2006年2月末召集创新试点券商开会,征集关于融资融券的意见。但到目前为止,券商尚未得到何时出台管理办法、何时启动融资融券试点以及采取何种模式开展融资融券的确切消息。
有创新试点券商人士表示,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一天不出,他们的准备工作就无法全面启动,目前的准备工作亦只能侧重于在证券公司层面制定融资融券的实施细则。如制定标准化融资融券柜台系统,设计标准化融资融券协议范本,制定详细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等。
联合证券张大威认为,融资融券试点如果和IPO的开闸相配合将是较好的时机。若果真如此,融资融券在上半年或将不会启动。某创新试点券商主持融资融券业务的负责人亦表示,这毕竟是一个大事,也很复杂,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关系,各方都要考量周到才行,“所以应该不会很快”。
此外,如果融资融券最终采取的是证券金融公司授信模式,融资融券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因为这样牵涉的部门会较多,协调的难度会较大。证券金融公司股东可能包括: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结算登记公司、商业银行、投资公司等。此外,还要建立专门的顾问咨询机构来协调对客户保证金的运作。
张大威认为,在目前的状态下,成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可能性比较大。通过成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起到银行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防火墙”作用。证券金融公司一方面为少数有特许权的证券公司转融通,一方面接受没有特许权的证券公司的委托直接为投资者融资融券。
此外,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资产质押面临的法律问题亦会阻碍融资融券的进程。
某券商试点券商人士指出,登记结算公司目前还没有账户内股票自动质押的登记规则和程序;此外,股票质押登记后,若被司法冻结则不能卖出;金钱质押生效的特定化及转移占有做法,目前亦尚无具体法律规则;办理转融通业务时,现行法律也没有关于质押权“让与”和“让与登记”的规则。
如果上述法律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融资融券就难以启动。该人士建议,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主要解决股票冻结后的卖出问题和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效力问题,如较难协调则可由国务院制定或授权证监会、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制定具体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