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专稿 - 证星视点 - 正文

幕后人物难逃“禁入”制裁!(点评)

证券之星 2006-06-09 08:21:3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监会发布禁入规定称,躲在幕后、进行遥控指挥并危害证券市场的元凶们,将再难逃避法规的制裁。
  证星点评认为,由于内地资本市场还处在一个新兴加转轨时期,各种违规现象屡见不鲜,要想从源头上堵绝违法、违规现象不断重演,就必须健全与完善法制,让违法者身败名裂。

  躲在幕后、进行遥控指挥并危害证券市场的元凶们,将再难逃避法规的制裁。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称,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的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这个规定自7月10日起施行。

  这是证监会首次扩大证券市场禁入人员的范围。1997年3月实施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此次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除了扩大市场禁入范围,还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标准。首先,将禁入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三个档次,并明确了适用各档次的相应条件。其次,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对共同违法中负不同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作了区分。业内人士认为,对市场禁入措施适用标准的明确和细化规定,不仅有助于实现执法的规范化、透明化,促进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法律效果的发挥,而且也充分体现了根据案件情况,有重点、有区别,轻重合宜、宽严有度的科学执法政策。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同时明确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法律效果。有关责任人员在禁入期内,除不得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星点评:

  周四晚间,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并自7月10日起施行,意味着现行97年至今《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即将废止。新《规定》扩大了证券市场禁入人员的范围,设置了终身禁入的规定。

  有关部门赶在股改一周年之际,颁布新《规定》是完全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而定的。新《规定》扩大了证券市场禁入人员的范围,将禁入的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三个档次,并明确规定了适用各档次的相应条件,是完全有必要的。

  由于内地资本市场还处在一个新兴加转轨的时期,各种违规现象屡见不鲜,要想从源头上堵绝违法、违规现象不断重演,就必须健全与完善法制,让违规者倾家荡产,让违法者身败名裂,才能有效震摄不法分子的不良企图。有理由相信,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持续深入推进,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日益改善,内地证券市场“三公”环境会变得越来越好,它将促进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点击查阅更多精彩】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