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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下月可"透支"炒股!(独家点评)

证券之星 2006-07-03 07: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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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证星点评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风险较高的新业务,它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在我国,目前各方还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是十分有益的。


  中国证监会昨天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两份文件都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融资融券业务启动后,股民将可用股票、保证金做信用质押,“透支”资金、股票进行相关投资活动。

  创新类券商才有试点资格

  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7项条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等。同等条件下,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优先。

  只能向一家券商融资融券

  什么样的投资者能够向券商融资融券呢?管理办法规定,由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不符合融资融券要求的对象包括: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券商制定费率与利率

  根据相关规定,由券商的业务决策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券商可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证券公司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仓。

  名词解释

  融资融券:以往俗称“透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在1993年、1994年,国内券商曾“违规”为客户提供过类似服务。1996年,证监会严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

  证星点评:

  搞活市场,向国外成熟股市模式靠近是我国股市发展的必由之路。今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终于发布,并于200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创新类券商中试行,以后再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风险较高的新业务,对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这项业务在国外成熟市场,是普通而成熟的业务,它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平抑市场价格波动,改变市场“单边市”的状况。在我国,目前各方还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是十分有益的。

  这项业务开展后的最大赢家还是相关的创新类券商,这将直接导致其客户和交易量的增加。据分析,初期的融资业务可以为券商带来新增18.2亿元的息差和佣金增量收入。目前谁将成为首批试点券商是关注的焦点,此前有传,中信、海通、东方、华泰、招商证券有望成为融资融券试点,而且现在中信证券引入中国人寿集团和中国人寿股份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以后,净资本规模达到业内第一 ,G中信也是其中唯一一家上市公司,它有望成为最大赢家。另外,拥有创新类券商大量股权的G雅戈尔、G成大、G敖东等也值得关注,他们有可能从券商利润的增长中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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