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城管“临时工”暴力执法后,再次引起舆论的关注和不满。因为近些年来,行政部门频频出现这一现象,即一些执法部门违规违法行政和暴力执法,但承担责任的当事人都是“临时工”,被视为替罪羊。
从法律上讲,中国不存在临时工,只有合同工。部分政府部门频频以临时工称谓合同工,是一种历史遗留的概念,表明其法治观念淡薄。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在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上会使用临时工,以区别于正式工,临时工是一种政治身份,而非市场身份。
现在,舆论关注的这些被称为“临时工”的合同工(下统称临时工),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不包括企业用工。在城市化大发展的过程中,拆迁、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执法人员需求膨胀,是“临时工”主要聚集部门,也是一些野蛮执法的重灾区。
临时工因为自己在体制内的地位低,因此,往往在代人执法过程中会寻求心理平衡,即体现自己拥有体制的权威性,想要在被执法者那里得到尊重和恭敬。一旦执法行为本身不合理而遭到反抗时,“临时工”往往会因触怒自己的“尊严”而大打出手。
更重要的是,很多部门招聘大量自收自支的编外人员,在财政拨款很少的情况下,这些收入很低的临时工需要更多的收费或罚款来养活自己。这造成一种错误的激励,比如在拆迁、城管治理等领域,临时工有很高的积极性去暴力执法,因为这与他们的收入有关,甚至很多部门实施项目制,比如更快地拆迁一个社区会得到额外奖励。
事实上,各种性质的“临时工”根本不具有执法权,但是,在一些部门,在编人员又不想去干这些费力不讨好的脏活,毕竟在编的身份更重视体面。如果他们不用强制力,则可能完不成任务;但如果暴力执法,不仅有人身伤害风险,还可能被起诉或撤职。因此,让临时工们冲在执法第一线,这些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之所以大部分负责拆迁或城管等部门都聘任临时工而非扩编,地方政府很明白其中的逻辑:不是不能扩编,而是扩编再多也可能没有人去干这些活,还是要找临时工。
要杜绝这种临时工野蛮和暴力执法现象,其主管部门在用工方面首先要守法。临时工不等于和单位没关系,而是存在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只是不在编制内。因此,任何以“临时工”名义应付舆论的做法,是通过将单位与暴力执法人员身份隔离来推卸责任。这种制度做法,会激励相关部门放纵临时工暴力执法,因为暴力执法的成就归部门的,而罪责属于临时工,相当于是单位的白手套。
因此,必须明确临时工是否有执法权,如果没有执法权而上街执法,这一行为本身是不合理的,更何况是暴力执法。临时工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工,他们的所有职务行为都与单位不可分离,其单位和相关领导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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