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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影子银行问题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3-06-17 09: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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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作为诱发和加剧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全球范围内一直受到较大关注,二十国集团(G20)已明确主张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

影子银行作为诱发和加剧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全球范围内一直受到较大关注,二十国集团(G20)已明确主张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

国际上对影子银行的研究进展

“影子银行”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卡利在2007年提出,是指“由杠杆率较高的非银行投资管道、工具和结构组成的无所不包的一盘缩写字母汤”。可以看出,他最初的定义主要是指结构性融资市场中创造的各种融资通道、工具和结构,也就是我们通常统称的“特别目的机构或工具”。这种结构性融资一般都是将房屋抵押贷款、信用卡、汽车贷款和应收账款等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利用CDOS和ABS等工具,进行重新打包出售,从而在市场上融入新的资金。

在随后的探究中,这个定义被进一步扩大。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美联储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大家的看法并不一致。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实体经济有着不同的需求结构,金融行业有着不同的组成结构和监管方式,金融市场处于不同的金融深化阶段,因此,所谓的影子银行业务就具有各种不同的存在实体、活动类型和表现形式。二是由于金融创新的活跃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影子银行业务本身的演化速度较快,金融市场上总是在不断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新的金融商业模式,因此“影子银行”这个概念也无法全部涵盖这些新产品和新模式。

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定义是2011年FSB在《影子银行:划定范围》一文中提到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活动”都能够归属到“影子银行”的范围中。此外,FSB还在那个报告里提出了比较狭义的影子银行概念:常规银行体系之外,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监管套利的信用中介活动和机构,特别是那些包含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引发不适当的信用风险转移和一定程度杠杆累积的信用中介活动和机构。当然,FSB也提出,具体何种对象才算是影子银行业务,可能并不存在国际通行口径,要视不同经济体的金融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具体情况而定。

还有人主张,只有那些复制或替代了商业银行核心功能,如流动性提供、期限错配和提供杠杆率等的工具、结构、公司或市场活动才应该是我们关注的影子银行业务的重点。

因此,关于影子银行,是按照机构种类区分,还是按照金融业务和工具区分,目前不尽一致;是更多地从有无监管,有无央行流动性支持,还是从是否替代和发挥了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或作用的角度去考虑,目前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由于影子银行业务实际涉及影子银行机构和传统商业银行这两类机构,因此要做特别明确的区别是比较困难的。比如欧美庞大的债券回购市场,被广泛认为是影子银行的代表,而传统商业银行恰恰是其中最大的参与者之一。讨论这一市场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就不能不涉及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问题。比如美国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虽然也受到美国证监会的监管,但因其复杂且不透明的结构,被各界普遍认为是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比如不少对冲基金的母公司是商业银行,在并表监管时也必然会涉及这部分影子银行业务。

尽管对影子银行及其业务范围没有一致看法,但一般认为,它具有四大特点:一是缺乏监管(如对冲基金)或

是监管不完善(如债券回购市场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二是某些影子银行活动出于监管套利;三是部分活动有经济价值;四是如果影子银行没有适当的监管,将给所在金融体系形成新的系统性风险。

虽然危机后各界对于影子银行的讨论和反思很多,但事实上全球影子银行业务规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需要指出的是,在全球影子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目前尚无权威机构对其风险的增加幅度做出明确测算。如对冲基金规模2013年初已达2.25万亿美元,创历史新高;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在2011年达到4.7万亿美元,虽低于2007年5.8万亿美元的最高峰,但仍然大大超过2005年约4万亿的规模;欧美债券回购市场2010年就已整体超过了危机前的水平。根据FSB最新数据显示,全球影子银行规模由2002年的26万亿美元,迅速增长到2007年的62万亿元美元,在经历了2008年短暂的下降后,2011年又重新达到了67万亿美元,为历史最高值,相当于全球GDP总量的1.1倍,约占全球银行体系250万亿美元的25%-30%。据FSB预估,中国的影子银行业务规模约0.4万亿美元,占GDP的比重约为5%,占全球的比重不到1%。

目前全球80%以上的影子银行活动集中在欧美发达经济体,而且考虑到对冲基金、结构化融资等影子银行业务的复杂性、高杠杆率和溢出效应,其对自身金融市场弹性和韧度不足的新兴国家而言,通过不同机构和业务间的跨境传递的影响要引起高度关注,这也是我们认识全球金融体系稳定的最重要的方面。

我国的影子银行业务:根源与特征

这些年我国影子银行业务的快速增长,正好处于国家宏观调控、银行贷款规模监测和金融监管加强的大背景下,同时银行粗放式规模扩张冲动不减,实体经济投资拉动增长模式尚没有根本改变,政策层面继续推动利率市场化,以及鼓励多元直接融资方式和渠道的探索和发展。所有这些因素,共同推动了我国社会融资结构的深刻改变:一是商业银行传统信贷活动被多渠道的融资模式不断替代,二是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由表内转表外,由零售转批发和同业。

对于我国影子银行的内涵和规模,各方观点存在较大不同,最大口径主张的影子银行业务规模约在30万亿元左右,而较小口径则在5万亿元上下,这中间的差异主要在是否包括银行表外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笔者认为,当前重要的不是讨论规模的大小,而是研究和应对这些活动本身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影响,对正规传统商业银行体系的影响,及对金融消费者的影响。

我国的影子银行与美国式影子银行业务存在显著差异。首先,从机构来看,我国目前在传统正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之外承担融资活动的绝大多数主体都受到严格监管,或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管。

其次,从业务上看,绝大多数都有监管制度和管理制度安排,并不具备对立于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机构、工具或结构存在,也不具有多次证券化、批发融资、监管缺位等类似欧美影子银行业务的比较复杂的基本特征。

再次,从金融工具来看,金融衍生工具是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基础。在我国,所谓的影子银行业务事实上还是通过信用创造提供“类信贷”服务。

最后,从商业模式来看,美国的影子银行是高度市场化的信用中介,并依托于活跃的二级市场和批发融资市场,杠杆作用很高。而我国的影子银行业务更类似于正规的银行业务,依靠存款的资金,杠杆水平较低。

当前,我国还存在着金融服务效率低下,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金融压抑现象,影子银行业务本身的出现,恰恰是我国金融深化和经济发展的一部分,给企业和投资者增加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是金融脱媒的必然过程和结果。

规范影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挑战

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注意避免“一刀切”,应对其业务的构成进行剖析。除了摸透这些金融活动各自独立的运作机理,也需分析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之间的作用关系。监管应重点放在关注那些对投资者利益、金融环境稳定和宏观经济可能产生特定风险的活动,并应尝试在维护市场稳定与促进创新发展之间进行权衡,以便找到最有效的方法,来降低这些风险的危害性。

规范我国影子银行业务面临三大挑战。第一个挑战是如何改进监测框架,以便识别和计量影子银行业务的规模和风险特质。这一监测框架应该由两部分组成:准确的数据和全面的信息,可以识别和计量风险的高质量分析和研究。同时,必须注意到监测框架也应该有足够的灵活性、前瞻性,保持对可能导致监管套利和系统性风险的创新活动的敏感性。

第二个挑战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如何对影子银行信用中介活动的兴起做出适当反应,即能够在强化风险监管的同时,又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活动。挑战不在于已经有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可能涉及的业务,而是目前存在于非正规监管机构之外的各种影子银行活动,这些活动的规范、引导甚至部分非法活动的取缔,需要多部门的信息交流、合作与共识。

第三个挑战是如何推进金融改革,扶持更多的专业性金融机构发展壮大。通过提升这些新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助于在竞争中规范和解决其它监管较少或没有监管的影子银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各种融资渠道的信息更加对称,市场失灵更少,潜在系统性风险降低,金融消费者得到更加专业的服务和更好的保护。(本文作者系中国银监会上海银监局局长。因版面限制,本文略有删减,完整版请见《新金融评论》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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