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风投朋友们来约饭,聊天过程中飒姐发现他们从直投P2P,转向投P2P周边服务商,再转到投P2P的P2P。恰有某报大记者来咨询网贷ETF模式的合法性问题,从商业逻辑上来讲,解决流动性问题确实关键,但ETF模式解决方案是否合法合规,现有商业模式是否触及“红线”,值得研究。
首先,打散投资标的真能降低风险吗?
不尽然。采购P2P的资产或者预采购P2P的部分标的,违约率虽然可以通过各种算法进行筹划、安排,但谁都说不准违约率依据的数据和事实到底真实性如何。如果基础数据本身真实性存疑,或采购的P2P标的本身就是自融等非正常情况,在这之上的“上层建筑”岌岌可危。所以,采取打散投资标的的办法不一定切实地降低投资风险。
其次,现在司法机构或监管层有无注意此问题?
目前,我们没有看到这一细分领域的司法判例,如果此类问题突出反映到法律纠纷上,司法机关会重视。至于监管层是否注意到此类商业模式,根据我们观察,监管层对行业内一举一动非常敏锐,之所以没有特别“关照”,无非是其规模不大,量级不够,加之,将各自为政的P2P标的转化为可以流通的“标准”标的是有进步性的。但此类业务模式近半年发展快,又有涉及P2P二级市场之嫌,也许在不久的将来监管层会关注此模式的进化。
最后,网贷ETF模式是否涉刑?
确有可能。我们还是要看每个企业的商业行为如何操作,如T+0的实现,可以通过企业自有资金先行赎回,也可以通过某种细致复杂的算法+预案的情况下完成。前者网贷平台参与交易,在满足刑法176条入罪标准情况下,有刑法风险。如果网贷平台自设暗资金池,以关联公司名义买入P2P提供的“标”,经过一系列金融技术打散为固定回报率的小份产品,卖给客户。资金池问题肯定是红线之一,不容僭越,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