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是决不可忽视的一个存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11月,全国共有网贷公司1540家,贷款余额约900亿元。
在繁荣表象的背后,网贷却呈现出迥然相异的两幅画面。一方面,社会资本投资网贷公司的热情与日俱增。2014年9月,搜狐旗下的搜狐易贷上线;同年11月,联想控股宣布战略投资翼龙贷;百度、腾讯等也宣布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另一方面,网贷公司频现“跑路”现象。
当前中国网贷行业发展仍很浮躁,但背后却也蕴藏着巨大机遇。正因如此,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人士预言,尽管这些公司目前规模尚小,但网贷最终可能取代主流银行。站在行业发展的十字路口,监管部门必须借鉴吸纳国内外相关经验教训,努力为网贷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他山之石:信用质量是关键
2005 年,全球首家网贷公司Zopa在英国成立,并很快实现了国际化扩张。在此之后,这一新型借贷模式迅速获得市场认可,并且表现出极强的成长性。目前来看,Zopa、Rate Setter 和Funding Circle是英国的行业三强,Lending Club和Prosper 则是美国相关行业的翘楚。另外,比较有代表性的网贷公司还包括德国的Auxmoney和Smava,澳大利亚的Societyone等。
就英国Zopa而言,其主要特点包括:拥有保障基金,用于借款人违约时对贷款人进行赔偿,确保每笔大型贷款至少有200个贷款人,不允许借贷双方自行匹配,专家团队旨在减少资金风险。在贷款撮合过程中,与Zopa合作的信用评级机构首先为在公司注册的借款人评级,随后贷款人根据评级结果并且结合贷款期限选择相应的借款对象。
就美国的网贷公司而言,Lending Club大约占据其本土相关市场份额的75%,并且刚刚成为世界上首家上市的网贷公司。从贷款标的上看,Lending Club目前向个人提供数额在1000~35000美元之间、期限3~5年的贷款,并从2014年开始为小型公司提供10万美元规模的贷款。从风险控制上看,Lending Club要求非常严格,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将贷款分为A1~G5共35个级别,每个级别都会制定相应的利率水平,从6.03%~26.06%不等。想要在Lending Club获得贷款,除了要填写申请单之外,还要从征信机构获得用户信用报告。结果,90%的借款申请都会因为达不到相关标准而遭到拒绝。从规模上看,2014年上半年,Lending Club共撮合完成超过33万笔的贷款,总额46.87亿美元。
Prosper是美国相关市场份额第二大的网贷公司,其特点在于通过设计严密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制度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首先,Prosper的客户资金并不转入其公司账户,而是转入其在富国银行为客户开立的特别托管账户。该账户是以客户名字开立的实名账户,并在许多方面都享有与普通个人账户相似的法律权益,如受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且确保Prosper无法挪用客户资金。
德国Smava的优势在于成熟的风险分散机制。Smava 把具有相同信用等级的贷款项目分组之后,组内违约导致的本金损失被平均分摊,以此鼓励放款人共同承担风险。如在2008年和2009年,Smava分别将贷款分为48组和13组,以降低单个人的信用风险。另外,Smava还将不良贷款出售给专业收账公司,通常可收回15%~20%的本金。
各国网贷公司的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是否为贷款违约承担损失并非公司经营成败与否的重要考量,例如,Zopa虽然没有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赔付,但也借助了向借款人收取费用建立风险备用金向贷款人进行赔付的形式。与此同时,良好的风险控制、严格的第三方托管以及准确获知借款人的信用质量,对其生存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三模式喜忧
再观察中国的网贷公司,可谓数量众多、经营模式各异。归纳起来,大致有信息中介模式、信息中介+担保模式、信息中介+债权转让或资产证券化模式等三类。
信息中介模式的一个代表就是拍拍贷,即网贷公司并不介入借贷活动。尽管如此,贷款人仍然期望网贷公司能够准确告知借款风险究竟有多大,以决定是否提供贷款、贷款数额大小以及贷款利率高低。然而,作为一类新型非正规金融组织,中国网贷公司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路途还很遥远,而开展线下征信调查的成本又比较昂贵。因此,对于单纯承担信息中介职能的网贷公司而言,要想创造可持续的发展空间,就必须掌握大量与借款人相关的征信数据。
迫于相互之间为贷款人降低风险的竞争压力,现在国内多数网贷公司都在为贷款变相提供担保,而不仅仅是借贷活动的信息中介,这就是信息中介+担保模式。在这种运行模式之下,一旦贷款损失超出网贷公司能够或者意愿承担的上限,再加上第三方资金托管缺失,就会加剧卷款潜逃的可能。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尽管以借款人缴费建立风险备用金为限赔付贷款人并不增加网贷公司成本,但在第三方资金托管缺位的情况下,“跑路”风险同样存在,也对经济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即使第三方资金托管能够介入,但以借款人缴费建立风险备用金事实上抬升了贷款利率,过高的利率水平又会成为违约行为的催化剂,也并不利于借贷活动的持续开展以及网贷公司的稳健经营。
陆金所、宜信等采用的是信息中介+债权转让或资产证券化模式。在这一模式之下,借贷双方并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与网贷公司关联紧密的专业贷款人先行放贷,再将债权转让给新的投资人,一些瑕疵也由此出现。第一,如果此类公司的放款行为是以首先吸收公众存款为前提,则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二,由于网贷公司与专业贷款人是事实上的“一家人”,为了确保债权转让顺利甚至迅速,网贷公司就可能在债权评估、信息披露等关键性环节上“放水”,巨大的道德风险完全可能使新的投资人受损。更加值得警惕的是,一些网贷公司将债权分拆打包,并以理财产品形式卖给投资人,而投资人实际无法选择真正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当中隐匿的风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可能被不断传递放大。
信用互通,区别监管
经营网贷公司的基本上是清一色的民营资本。所以,无论单笔贷款数额大小,只要它们能够可持续发展,就会对金融业公平竞争、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作用。基于上述认识,未来监管部门应当本着“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原则,加强不同模式的网贷公司发展试点,寻找符合中国经济社会需要的模式,没有必要将其业务范围唯一限定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
在试点工作中,监管部门应严防网贷经营活动触犯法律,防止其变相从事洗钱活动。与此同时也要对投资人加强安全教育,强调理性投资。还应当明确的是,网贷公司必须要将经营信息、管理信息、风险信息向客户、股东、员工、中介组织等利益相关者披露,并定期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加强社会监督。
信用数据互联互通是未来需要迈出的关键一步。中国信用信息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矛盾仍十分突出,已成为制约网贷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一种解决方案是,允许网贷公司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然而,单家网贷公司凭其实力获准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并不现实;即使接入,网贷公司服务群体的信用数据恐怕也是目前央行征信系统的空白地带。有鉴于此,监管部门应加快指导建立网贷公司协会,以此为平台,将所有网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涉及小微企业、个人客户以及“三农”领域的信用数据汇集起来,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共享,努力解决网贷行业普遍存在的“盲人摸象”矛盾。
监管也可实行区别对待原则。对于信息中介模式的网贷公司,必须令其将资金托付给监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第三方存管资格的机构看管,从而实现与客户借贷资金之间的相互隔离,避免卷款潜逃行为的发生。对于承诺为贷款提供担保或者将自身债权直接转让给投资人的网贷公司,相关活动必须获得授权,并对其采取比对银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强化资本监管,确保经营活动将本求利。在当前网贷风险尚未得到严密、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监管部门至少应在短期内禁止网贷公司将自身债权分拆打包重组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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