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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制度读秒 相关部门正抓紧落实

来源:中国企业报 2015-03-10 09: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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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制度出台正在进入倒计时。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国有企业审计监督高度重视,作出明确指示,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国有企业审计最近提出的新要求。据我的了解,审计署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怎样落实好这个要求。”日前,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审计署原副审计长董大胜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研讨会” 上如是表示。

据董大胜介绍,最近一段时间内,其就对近几年审计机关对部分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他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司治理机构已经建立,国有企业在资本规模、经营规模、盈利规模等方面得到长足发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作用。

问题仍然不能忽略。董大胜透露,在审计中发现一些国有企业在落实中央有关政策,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收入分配、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还做得不到位;重大事项决策不够科学、规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内部管理、内部控制比较薄弱,重大违纪问题时有发生,部分高管涉嫌犯罪,突出的表现是:有的企业在资源开发、并购重组、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处置等方面涉及利益输送。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包括审计监督。

对此,董大胜建议从六个方面来完善国有企业的审计制度。

一是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实行审计全覆盖。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审计全覆盖多次提出了要求,在过去多年的实践中,根据一些同志的意见,不成文的做法是审计署只对118户中央企业中的57户进行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其余的企业由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其他中央部委所属的企业,审计署从来没有审计过。对中央企业越来越大的境外投资也基本上没有进行审计,这就存在着国有企业审计大量空白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所以董大胜建议要把所有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外投资都纳入审计监督的视野,对国有企业实行国家审计全覆盖。

二是建立对国有企业经常性的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要争取做到每年审计一次,或者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在其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三是对国有企业的重特大事项实行专项跟踪审计,例如对企业的重大改组、并购、国有产权的处置转让、重大投资项目、大额采购事项和资金运用等,要实行专项跟踪审计。同时,要抓好审计整改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是改进国有企业审计的组织方式,运用现代的审计技术方法。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统筹协调力量,对央企和地方的国企开展审计。现在突出的问题是地方所属的国有企业减少,而中央企业审计的任务过重,所以要统筹安排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构的力量来进行国有企业审计。还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收社会审计的力量,在审计机关的主导下参与国有企业的审计。要建立国有企业电子审计体系,运用联网审计、数据分析等现代审计的技术方法,对国有企业实行非现场的实时或者亚实时的审计。

五是整合国有企业的监管资源,充实审计力量。可以考虑结合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和政府部门职能的改革,整合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财政专员办、发展改革部门重大项目稽查办等监管职能,充实审计力量。可以研究向部分特大央企实行派驻审计的制度,这个问题必须进行顶层设计,不能由部门牵头协调,去年我们曾经提过这样一个提案,后来这个提案又被打回审计署,实际上这个事情我们审计署是协调不了的,所以我们建议这个问题由中央深改办来研究。同时还要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等工作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六是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企业的内部审计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企业内部监督、内部控制、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外部审计的一个基础。要支持国有企业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在企业内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可以考虑在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专门领导和负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在董大胜看来,上述意见只是从外部监管的角度对加强国有企业审计监督提出的意见,实践表明,党政官员与企业领导人身份转换过于频繁,容易产生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的战略实施和发展,还容易产生利益输送等行为。其实最重要的因素还是在国有企业内部能够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形成科学的权力配置和制约机制,能够规范运作。

董大胜建议,要研究把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的原则与市场在资源包括人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打破官商“旋转门”,建立职业企业家制度,配备好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领导人员,同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薪酬激励制度。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要使国有企业内部保持内在的勃勃生机,以内因变化为主,组织严格的外部监管,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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