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融投与积木盒子等P2P公司的各类新闻引发热议,有人说,担保公司没有啥能力担保,有人说网贷平台不能太依赖担保公司提供风控,有人说担保公司与网贷平台合作的模式就此“告吹”。其实,我们应当看清担保的实质,厘清担保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作用,法律到底倾向保护谁的利益,客观评价担保公司与P2P的合作关系。
第一,担保是干嘛的?
答:保障债权实现。我国的担保法立法宗旨就是保障债权,将债权人的利益放置在优先保护的地位。当然,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担保法对担保人责任的加重。飒姐查了一下,关于担保的专门立法开始在上世纪90年代,这几年发展较快,在各种金融创新背景下,担保公司、担保行为大量出现。咱们国家的法律主要规制的是担保行为,也就是咱们说的担保某个债权的具体实现。P2P网贷公司,在目前投资人刚性兑付的实际要求下,找担保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可以理解的。至于担保公司是否有能力承担,属于担保公司自身实力问题,与这种商业架构本身关系不大。
第二,担保合同的地位。
担保合同的地位是从合同,也就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在网贷平台一系列法律关系中,主合同即主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担保合同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而存在。根据《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句话看似清晰,实则模糊,对过错责任的构成、区分、定性都没有做出规定,导致各方责任不确定,经常在法庭上扯皮,浪费司法资源。目前,我们接触的案件中,网贷平台投资人(出借人)在起诉真实借款方的同时,一般会将担保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但目前尚无看到判下来的案例。
第三,风控外包的诟病。
去年7、8月份,飒姐团队曾经给某知名网贷平台推荐一个借款项目,平台回复,我们只接收XX融资性担保公司推荐的项目。由于该项目确实优质,我们建议他们可以考虑,对方say sorry.当时,我们也得出一个判断,其风险控制可能依赖于该担保公司,失去了这根拐棍,平台总是担心控制不了风险。之前,在深圳的P2P市场也出现过:担保公司串通借款企业联合造假,欺骗平台和投资人的恶劣事件。网贷平台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也是靠风险定价吃饭的活儿。看家本领还是得有,如果完全或者大部分依仗担保公司提供项目,无异于拿着自己的声誉冒险,还请大家三思。
第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实力到底如何?
答:法规有强制性规定。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要求较高,管理较为严格。其中,对经营风险和风险控制有13条法规进行约束,要求提取担保赔偿保证金,杠杆不得高于10倍,担保机构应该每季度向监管机构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等。从监管和法律上看,应当说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比较严格,那为啥还出了这么多事呢?道德风险和隐性债务。法律不是万能的,同样,监管也不是万能的。我们注意到罚则太少,执行力较差。对待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是一开始有不良行为时就纠正,而是,无觉察或放任,等到包不住火的时候,一下子爆发,不可收拾。我们还是建议,严格执法,加大对类金融机构的行政督察,联合执法,设置警戒线,出圈就打。政府管理应当放权“有所不为”,但也应当“有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