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面上的网贷公司,工商登记采取XX科技公司,XX咨询公司的大有人在,而采取XX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少。随着监管脚步的日益临近,在这种情形下,P2P平台开展借贷信息匹配业务是否属于非法经营,值得商榷。
首先,非法经营一说,来自于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全文是: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条是我们法律界著名的口袋罪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扩大解释,“入罪口子”把握较松。
其次,非法经营的入罪标准应该是严格的
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刑法定”,本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如果对某一行为根本就没有国家规定呢?还要不要入刑?答案是否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对部分物品实行专卖、专营,对部分经营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审批制度等管理措施的规定。存在与经营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成立本罪的前提。(引自周光权《刑法各论》)从P2P行业来讲,网贷平台开展的资金信息匹配业务及各种升级服务,类似金融业务,依据常理属于国家重点监管领域,应当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但是目前没有。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是否应按照非法经营被处理?飒姐认为不合适。
再者,按照非法经营处理,是个很严肃的问题
进入刑法领域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不可入刑。虽然网贷行业比较特殊,易发涉众型事件,但不能因此动辄用刑法解决。有人又问,既然不是非法经营,那至少也属于超范围经营吧。那我们也要看网贷平台营业执照的范围。现在,P2P平台使用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形式的较多,但,一般应该采用“XX市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如果使用科技、咨询公司,而从事资金信息撮合业务,可能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超范围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网贷公司确实有被工商局行政处罚的风险,提醒P2P平台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