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正在制定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以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填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空白。新标准是我国首次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国家标准。据环保部消息,鉴于我国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这也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的举措。目前,国际上对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均是以船用发动机为主体进行控制。通过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等环境管理方式实现对船舶大气排放污染控制。此次制定标准也采用了上述通用管理思路,采用的测试方法与国际上现有法规标准保持一致。
新标准适用于具有中国船籍在我国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kW的船用发动机。标准适用于船机的销售、进口和投入使用环节以及船舶的销售、进口和登记环节。新标准控制范围不包括远洋船舶。另外,该标准不包括游艇等装用的汽油机,环保部将适时制订船用汽油机的排放标准。
标准将分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相当于汽车发动机和非道路发动机的第二阶段排放控制水平,与我国船机排放现状相比,PM排放将削减70%左右,NOx排放将削减20%以上;第二阶段相当于车机和非道路排放的第三阶段控制水平,PM和NOx将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分别进一步降低40%和20%。和发达国家相比,第一阶段和目前欧洲实施的标准相当,第二阶段和美国第三阶段实施的标准相当。
总体看,标准主要针对新定型和新生产的船用发动机,对新设计、新生产发动机提出了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促进采用新技术改进燃烧,采用排放控制装置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耐久性要求、大修的要求等都只针对新船;只有船用燃料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新生产的船舶,同时也适用于正在使用的所有船舶。
目前大多数船舶使用的是压燃式发动机,所用燃料是柴油或者是硫含量较高的船用燃料油,排放的污染物包括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HC)和一氧化碳(CO)。标准中分别规定了上述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对二氧化硫(SO2)的控制则是通过控制船舶使用的燃料来实现的。
新标准生效实施后,船机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进一步降低。按照近年增长趋势,按每年新增船机1000万kW 寿命期为25年计算,实施第一阶段标准3年,所制造投入使用的这些船机,其船舶在全寿命期内将减排NOx约140万吨、 PM将近40万吨;若实施第二阶段标准3年,装用这些船机的船舶在其寿命期内将进一步减排NOx约115万吨、 PM将近6万吨。
另外,标准中对船用燃油使用的规定,将获得更显著的环境效益。经估算,仅全国运输船舶(不包括渔船),通过提高燃油品质,将使SO2排放每年削减约95万吨,PM排放每年削减约11万吨。
我国沿海、沿江及港口城市将成为上述减排效益的主要受益方。
在我国目前船舶污染控制的标准体系内,针对船舶排放的水和固废污染控制,已经有《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环保部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另外,环保部正在制订《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重点控制造船过程中的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我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 截至2013年底,我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6万艘,净载重量2.44亿吨。全球十大港口,我国占据八席,吞吐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测算,2013年全国船舶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8.4%,氮氧化物排放量占11.3%。受船舶污染影响最大的是港口城市,其次是江河沿岸城市。根据上海2012年的研究结果,船舶排放产生的SO2、NOx和PM2.5分别占到上海市排放总量的12.4%、11.6%以及5.6%。在香港,2012年的数据显示,船舶废气排放是全港PM10、NOx和SO2的最大排放源,其中前两者占到约30%,SO2则达到50%。